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公司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公告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
制定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交易: 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公司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1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利等);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易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一)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关联法人: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行动人;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织。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4、本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 关联人:
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
定的情形之一。 (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
2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应将该协议
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
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充分披露;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应当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三)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可以决定不在董事会和股东大 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 0.5%)的关联交易。
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 第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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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
度第 5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5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5 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5 条的规定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
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
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
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
金额达到本制度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
新增条款 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
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
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
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
额不合并计算。
因新增条款导致《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
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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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
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新增条款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
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其措施如下: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措施如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 下:
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 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 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定表决; 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证券 定表决;
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公司应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证券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 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公司应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前款所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
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交易对方;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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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
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
新增条款
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
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
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
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
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应当根据关
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
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公司披露
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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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新增条款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关联人的除外;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酬;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酬;
易;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三条
(五)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款第 2-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
新增条款
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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