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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4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
     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公告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规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规
                                                           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 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
集资金的投向。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1
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守本制度的规定。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放金额;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放金额;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专户资料;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构;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义务和违约责任;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
                                                     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2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公司。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 不正当利益。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有):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新增条款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
                                                        公告。
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目的正常进;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仅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
等的交易;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同意意见并披露,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的金额及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
                                                      4
                                                       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本承诺;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通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出具的意见。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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