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的前后对照
     表公告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联合光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1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
           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新增条款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2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
                                                       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
                                                       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
                                                       重点、审计结果等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及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因新增条款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五章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删除条款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
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
                                                   3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