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9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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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133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联合光电实施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联合光
电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
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
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联合光电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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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联合光电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联合光
电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合光电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
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山联合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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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
(二)2021年8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经核
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1年9月9日,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
(五)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9月9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
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9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首次授予日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相关授予事项。
(七)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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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议案。
(九)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
象以及预留授予日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本次授予事项。
(十一)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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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
据《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作废前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5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14,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的结果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至87名,授予总量调整至
3,200,360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至22
名,授予总量调整至400,000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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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
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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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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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李 运
杨小昆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