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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2018-10-16  

						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18-103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h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 948 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 1608 室)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水污染治理日益重要,污水处理规模日益壮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我国污水排放总量呈上升趋势,对我国环境
构成巨大压力。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水污染治理也被列入国家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根据《2017 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
报》显示,我国现阶段水污染情况堪忧。2017 年全国地表水 1,940 个水质断面(点
位)中,Ⅰ~Ⅲ类水质断面(点位)1,317 个,占 67.9%;Ⅳ、Ⅴ类 462 个,占
23.8%;劣Ⅴ类 161 个,占 8.3%;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223 个地市级行政
区的 5,100 个监测点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
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 8.8%、23.1%、1.5%、51.8%和 14.8%。

    “十二五”期间,中国的污水处理规模得到明显的提升,截止 2015 年,全
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 2.17 亿立方米/日,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 1.61 亿
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速保持在 3%-7%;排水管网长度在 2015 年达到
54 万公里,排水管网长度的增速在 5%-10%。根据发改委和住建部对城镇污水及
再生水方向的“十三五”规划,城市污水处理率要求从 2015 年的 91.90%提升至
95%,需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 5,022 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 4,220 万立方米/日,
对再生水质量、污水管道的建设要求也有所提高。“十三五”规划为污水处理行
业带来广阔的市场前景与发展机遇。

    (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污水处理行业蓬勃发展

    根据目前我国污水处理现状,结合“十二五”时期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成果及
“十三五”规划,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以支持水治理的发展。

    国务院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又称“水十条”)提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 年
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
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95%左右。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
规划院、国家信息中心的分析预测,“十三五”期间我国废水治理投入将达到


                                    1
13,992 亿元。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加快完
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
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
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 2020 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
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和 85%左右,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017 年 8 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
(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流域分区、分级、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要求,
整体优化部署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为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指南,对于促进
“水十条”实施,把水污染防治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大局,改善环
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转型发展,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环境基础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信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提出“重点攻关厌氧氨氧化技术装备和电解催化氧化、超临界氧化装
等氧化技术装备,研发生物强化和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膜处理技术与组件,开展
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技术装备等基础研究。重点推广低成本高标准、低能
耗高效率污水处理装备,燃煤电厂、煤化工等行业高盐废水的零排放治理和综合
利用技术,深度脱氮除磷与安全高效消毒技术装备。”

    各项政策出台为污水处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未来我国污水处理行业
将蓬勃发展。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符合国家政策,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污水处理行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受益于产业规划、财政税收政策的持
续扶持,以及各类社会资源的不断倾斜,其建设规模和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迎来战略性发展机遇。

    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和环境工程业务,随着污水处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2
公司业务及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未来公司将以污水处理业务为主要驱动力,带
动环境工程业务全方位发展,并向水生态修复、垃圾焚烧发电等相关业务延伸,
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全国性环境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对
污水处理业务作进一步拓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污
水处理领域的竞争优势,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同时也是带动公司相关业务发展的
重要举措,是公司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的需要

    公司作为一家民营环保企业,立足安徽和山东,逐渐发展为覆盖华东区域的
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市政及工业园区 BOT、TOT、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及工业废水治理细分领域均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并积极开拓
水生态修复等相关业务。但相比于同行业其他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司规
模偏小,市场覆盖面比较集中,需要借助“水十条”等环保产业政策带来的战略
性发展机遇,迅速抢占市场资源,提升市场份额及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业务
规模,提升盈利能力。

    (三)PPP 业务模式增强了公司的资金需求

    目前公司水污染治理业务主要采用 PPP 模式开展。PPP 项目一般通过公开招
标方式,由中标公司和地方政府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项目建
设环节包括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制造、采购与安装、项目调试、试生产及
竣工验收等。PPP 项目在前期的项目开拓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投入金额较大、建
设周期较长,需要公司持续的营运资金投入。

    因此,随着公司 PPP 业务模式的开展及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营运资金的
需求进一步增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司扩
大 PPP 业务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及市场影响力。




                                   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
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
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
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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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5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除外)、
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
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
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6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7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6 年、2017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618.78 万元、5,068.88
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 541.75 万元、273.25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077.03 万元、4,795.64 万
元。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具体业务核算和费用报销制度,不断加强公司会
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与此同时,公司不断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
完善,财务核算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化,有效保证了会计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完整。

    公司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与监督等职责,设立了在董事
会直接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8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安徽中环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专字[2018]5929 号)中指出:“中
环环保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章程》第 165-168 条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
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9
1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
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0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16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2017 年公司污水处理及环境工程等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从实际需求出发,为确保资金量充足,
2016 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上市。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2018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106,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公司近两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688,840.99    46,187,847.24
累计未分配利润                               168,124,395.36   122,118,519.57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5,333,500.00                -


                                    11
现金分红金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52%              -


    发行人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发行人将持续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
及 2017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
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3.02%,高于 45%
的指标要求。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
四十五”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
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
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

                                        12
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止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3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06.83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已累计使用 20,163.89 万元(注:实际投资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项
目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投资
所致)。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专字[2018]5928 号)。

    综上所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
况基本一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桐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和“滨州市阳信
县河流镇陆港物流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不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
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桐城市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和“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陆港物流园区污水处理厂工
程 PPP 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及环境工程业务,符合《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张伯中。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


                                   14
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


                                   15
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6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17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5,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18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
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9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除外)、
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
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
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
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的规定。


                                   20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
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21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81,942.27 万元,不低于三千
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000.00 万元(含
29,000.00 万元)。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8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73,358.16 万元的比例为 39.53%,符合“累计债券
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3,211.64 万元、
4,077.03 万元以及 4,795.64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028.10 万元。参考近期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桐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
和“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陆港物流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会超
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2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
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
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
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
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
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
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
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
用。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
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
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
用。

       二、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
展主营业务和实施募投项目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
注意的是,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积极稳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桐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和“滨州
市阳信县河流镇陆港物流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项目经过董事会的
充分论证,将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有助于加强公司
自主创新和研发实力,提升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公司将积极推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前期建
设,有序推进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工程质量
前提下争取项目早日实现效益,回报投资者。

                                     24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
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
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持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同时,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经营活动需求,综合考
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及现金分红政策及时进行完善,以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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