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2017 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中 环环保关联交易确认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满足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向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安银行”)借款 2,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计 算),固定利率,根据借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壹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 20%确定,年利率不低于 5.22%,按季结息,并由公司股东安徽中辰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投资”)在上述借款额度内提供最高额保证, 不收取担保费用。 中辰投资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同时是控股股东张伯中先生控股 的企业,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张伯中先生任中辰投资董事长,董事张伯雄先生系 张伯中先生弟弟,董事江琼女士在中辰投资任职。同时,中辰投资系新安银行持 股 20%的法人股东,公司董事长张伯中先生在新安银行担任董事,因此,新安银 行及中辰投资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张伯中先生、张伯雄先生、江琼女士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 交易属董事会决议范畴,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满足三人以上,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一: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码证:91340100MA2QD3BU9B 3、类型:民营银行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J2 栋) 5、法定代表人:李梦琳 6、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7、成立时间:2017 年 11 月 8 日 8、主营业务: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9、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张伯中先生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长及总经理,同时在新安银行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新安银行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构成了关联交易。 10、实际控制人:无 11、股东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 30.00 安徽金彩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 30.00 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 20.00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0 20.00 合计 200,000.00 100.00 12、历史沿革与主要业务: 新安银行成立于 2017 年,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成立以来未 发生变更。 13、新安银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 199,987.87 199,702.01 2018 年 1 月-9 月 2017 年 营业收入 10,331.35 3,741.32 净利润 285.86 -297.99 (二)关联方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码证:91340100711746482N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一号 5、法定代表人:张伯中 6、注册资本:13,615.9487 万元 7、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3 日 8、主营业务:实业、项目及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租赁及管理咨询服务; 塑胶制品、电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冶金机械生产、销售;市政 公用工程。(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取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等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养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辰投资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同时是控 股股东张伯中先生控股的企业,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张伯中先生任中辰投资董事 长,董事张伯雄先生系张伯中先生弟弟,董事江琼女士在中辰投资任职。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辰投资为公司关联方,中辰投资为公司 向新安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10、实际控制人:张伯中 11、股东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伯中 9,000.00 66.10 安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615.9487 26.56 袁莉 1,000.00 7.34 合计 13,615.9487 100.00 12、历史沿革与主要业务: 中辰投资成立于 1999 年,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成立以来未发 生变更。 13、中辰投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 157,107.58 153,688.83 2018 年 1 月-9 月 2017 年 营业收入 24,734.38 84,883.51 净利润 3,418.75 16,143.75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新安银行借款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不低于 5.22%。其中, 人民币固定利率来源为借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壹年期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 20%。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计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 算,按季结息。中辰投资在上述借款额度内提供最高额保证,不收取担保费用。 本次借款利息定价及担保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市场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2、借款期限:12 月 3、借款利率:借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年利率不低于 5.22% 4、借款用途:采购原材料 5、还款时间与金额:按季结息,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6、担保方式:由中辰投资在上述借款额度内提供最高额担保,不收取担保 费 7、生效条件: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 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一)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新安银行未发生关 联交易。 (二)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中辰投资累 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 181,573,940.25。 前十二个月,公司与中辰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公司承接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桐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景观及排水工 程,合同额暂定 40,000,000.00 元,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截止本意见出具 之日,本工程实际发生额为 0 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承接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景观及排水工 程,合同额暂定 36,000,000.00 元,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截止本意见出具 之日,本工程实际发生额为 3,200,000.00 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向中辰投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的借款。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实际借款金额为 163,000,000.00 元,借款利息为 1,077,205.00 元。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购买中辰投资房产,交易 金额为 10,458,544.00 元。因实际交房面积较原面积少 14.12 平米,因此实际交 易价格为 10,341,247.00 元。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中辰投资签署桐城师专 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桐城师专景观工程”所属基础土方、景观箱涵、 水系挡墙及拦水坝工程,合同金额 8,000,000.00 元。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本 工程实际发生额为 5,319,164.25 元。 2018 年 1 月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辰投 资系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80%的法人股东)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合同总额为 219,000.00 元,实际发生额为 13,000.00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及接受中辰投资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经 营所需流动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关联交易 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及接受中辰投资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规范,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并接受中辰投资担 保的关联交易确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的确认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伯中先生、张伯雄先生、江琼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定价原则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它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环环保本次向新安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并接受中辰投资 担保的关联交易确认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确认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恒 幸 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