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9-01-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2017 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中环环保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申请银行授信情况
(一)申请银行授信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股东张伯中先生、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辰投资”)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各自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担
保费用。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张伯中先生、张伯
雄先生、江琼女士回避表决。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属董事会决议范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授信事宜和签署有关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担保方一:张伯中先生
张伯中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二)担保方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码证:91340100711746482N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一号
5、法定代表人:张伯中
6、注册资本:13,615.9487 万元
7、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3 日
8、主营业务:实业、项目及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租赁及管理咨询服务;
塑胶制品、电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冶金机械生产、销售;市政
公用工程。(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取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等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养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实际控制人:张伯中
10、股东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伯中 9,000.00 66.10
安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615.9487 26.56
袁莉 1,000.00 7.34
合计 13,615.9487 100.00
11、历史沿革与主要业务:
中辰投资成立于 1999 年,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成立以来未发生
变更。
12、中辰投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 157,107.58 153,688.83
2018 年 1 月-9 月 2017 年
营业收入 24,734.38 84,883.51
净利润 3,418.75 16,143.75
1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辰投资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同时是
控股股东张伯中先生控股的企业,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张伯中先生任中辰投资董
事长,董事张伯雄先生系张伯中先生弟弟,董事江琼女士在中辰投资任职。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张伯中先生及中辰投资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授信额度:3,000 万元人民币
期限:12 个月
担保方式:《授信协议》项下所有一切债务由张伯中先生、中辰投资作为连
带责任保证人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担保由担保方无偿提供,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
需求问题,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一)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股东张伯中先生累计已发生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二)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股东中辰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4,000 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
问题,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本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经营发
展的大力支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公司的根
本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规范,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中环环保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确认已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伯中先生、张
伯雄先生、江琼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
3、本次公司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定价公允,定价原则符
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环环保本次向招商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接受张伯中、
中辰投资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恒 幸 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