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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1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中
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
 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经营管理层根据2018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
 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大股东借款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接受大股东借款及担保事项,体现了大股东对
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本年度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为38,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0.49%;
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
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
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
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


       九、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候选人蒋玉林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
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
名程序合法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蒋玉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事项。




                                           独立董事:郭景彬、马迎三、李东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