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1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转让给职工。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
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