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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3-0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作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
 控。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由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
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胡新权先生已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
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伯中先生提名王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审议同意上述提名,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经审阅王炜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该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
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被提名人的董事
薪酬标准合理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意见
       1、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蒋玉林先生、宋世俊先生已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
的正常运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先生提名姚云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江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审议同意上述提名,候选人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经审阅姚云霞女士、江永强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具有独立性和相关领域资深的从业经
验,虽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均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
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被提名人的独立董事
津贴标准合理合法。本次对于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的调整安排符合相
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任职的调整安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八、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程序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王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
惩戒。王炜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王炜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薪
酬根据其所任职岗位执行。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接受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借款事项,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
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
场变化情况、业务规划等进行了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没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此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属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表决程序合
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在新安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存款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和收益,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
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
司更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92,070
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97,700万元,2021年度累计对外担
保实际发生额为94,37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96.30%;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
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
保事项。




                                          独立董事:蒋玉林、宋世俊、甘复兴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