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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海通证券关于中环环保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3-0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2019 年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
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56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
册申请。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6,400 万元,其中,拟投入承德县承德绿源热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21,800 万元,拟投入郸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38,7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9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确定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本着存款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子公司承德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承德中环”)、郸城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郸
城能源”)拟在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银行”)分别开设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并与公司、新安银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专户存款金额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于承德县承德绿源热电建设项目、郸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准,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从其他募集资金存款银行获得的存款利率。
    张伯中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同时在新安银行担任董
事。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新安银行 20%股份,新
安银行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2、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结果:7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
设事宜并签署监管协议等有关文件。董事张伯中先生、张伯雄先生回避表决。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码证:91340100MA2QD3BU9B
    3、类型:民营银行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J2
栋)
       5、法定代表人:孙晓
       6、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7、成立时间:2017 年 11 月 8 日
       8、主营业务: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9、实际控制人:无
       10、股东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30%

安徽金彩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30%

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20%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             20%
                 合计                        200,000             100%

       11、历史沿革与主要业务:
       新安银行成立于 2017 年,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成立以来未
发生变更。
       12、新安银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                    215,662.22                      202,909.09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营业收入                   23,224.55                       23,379.98

  净利润                    11,817.42                        4,465.11
    1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张伯中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同时在新安银行担任董事。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新安银行 20%股份,新安银行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子公司在新安银行开设专户
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1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主要为子公司承德中环、郸城能源在新安银行存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和支付的手续费。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项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 号)。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目前公司尚未启动发行工作,待发行后,公司拟将投资于承德县承德绿源热
电建设项目、郸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存至新安银行的
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公司及子公司承德中环、郸城能源将与新安银行、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无其他安排。
    七、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关联交易本着募集资金存款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货币资金
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新安银行能够为公司提供更为便捷的
服务,在满足监管规定下,新安银行给予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从其他募集
资金存款银行获得的存款利率。本次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方式定价,交易价格公
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张伯中及张伯中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者与张伯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关联
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子公司在新安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存款事项符合自身发展需求,有利于
提高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水平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关联交易采用市场
化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事项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开设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在新安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存款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对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联董事张
伯中先生、张伯雄先生回避表决)、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综上,海通证券对本次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
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韩 芒                  幸 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