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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3-0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中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中

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 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87237655P。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87237655P。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
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
                                           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
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
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 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

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 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技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技
术开发、咨询......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 术开发、咨询......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
(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计划;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会召开日失效;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应由董事会审批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提供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其他担保情形。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董 事会请求 召 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董 事会请求 召
开......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 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间 为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上 午
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意时间。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高于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 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
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高于
                                            《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两名以上、监事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具体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金分红条件                       (一)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公司发展阶段不      1、公司当年实现......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