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98 号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 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叶雨宁律师、汪子翀律师参加万马科技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马科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万马科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披 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计提 2020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7.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1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3,033,311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额的 61.96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授权代表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768,800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 额的 2.812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83,033,311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额的 61.9652%。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 本所律师认为,万马科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审议《关于计提 2020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7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 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21H0698 号《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叶雨宁 签署: 承办律师:汪子翀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