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关于万马科技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854 号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
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汪子翀律师参加万马科技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马科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万马科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披
露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关联方无形资产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10 日,其中:(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1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8,412,301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额的
28.66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
其授权代表 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606,700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
额的 7.91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38,274,501 股,占万马科技股本总额的 28.5631%。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7,800 股,
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0.1028%,包括中小投资者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 137,8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万马科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关联方无形资产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8,377,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1%,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3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21H0854 号《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汪子翀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