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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科技:万马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3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示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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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及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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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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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有特别规定,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前款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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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上述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外的生
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董
事长或总裁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制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属于公
司基本制度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其中涉及股东大会职权的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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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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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等;
    (三)是否存在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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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每
位董事的候选提案可以合并为一个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召
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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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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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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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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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董事、
监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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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
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 30 天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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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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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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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