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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威复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18-06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
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亮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259,894,2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0.62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59,624,5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0.5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69,6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8,887,2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1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617,6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69,6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3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682,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6%;
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4%,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75,71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96%;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380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682,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6%;
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75,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6196%;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04%,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682,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6%;
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75,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6196%;反对 211,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04%,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毛国权律师和曹亚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