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2018-11-13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激
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9.95 元/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先进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边文凤、王涌、谭宪才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