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8-11-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对光威复材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
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4号)文件《关于核准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59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用8,943.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94,648.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
第ZA90391号《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85,352,931.65 元,其中各
项目使用情况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拟投 2017 年已 2018 年上半年
项目名称
号 额 入金额 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军民融合高强度碳纤维
1 高效制备技术产业化项 47,028.13 42,000.00 - -
目
高强高模型碳纤维产业
2 27,144.56 25,500.00 10,197.91 2,195.01
化项目
1
序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拟投 2017 年已 2018 年上半年
项目名称
号 额 入金额 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先进复合材料研发中心
3 23,805.00 21,148.80 - 142.37
项目
4 补充营运资金 7,161.52 6,000.00 6,000.00 -
合计 105,139.21 94,648.80 16,197.91 2,337.38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情况
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先进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该募投项
目原实施地点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 6 号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
厂区内,现变更到位于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浙江路北、江苏中路东的地块,
土地面积 67,342 平方米。公司已于近期使用自有资金以 2,027.34 万元竞得威土
工挂字[2018]4-2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二)变更原因
原定的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由于受当地道路规划占用影响,已经不能满足募投
项目的建设要求,因此,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需要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本次仅涉及“先进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
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投资方向,不会改变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
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目前该募投项目已经完成了项目总体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并正在
对长周期采购设备以及重要设备进行技术和采购评估。
(三)公司近期已经以 2,027.34 万元竞得威土工挂字[2018]4-2 号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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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威
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正
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该募投项目的备案、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后,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
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四、已履行的内部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
公司监事会第二届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对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进
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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