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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3-28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
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
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在公司得到严格、充分、有效的实施,保障了公
司稳健发展。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回报股东,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132,000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审核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及 2023 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必
要,定价公正、公平、合理、履行的程序完备,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及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董事
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五、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
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况。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
此一致表示同意。

    六、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资
助对象的另一股东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和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审议该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
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
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九、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十、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
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