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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霸传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 1 -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2 -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
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 3 -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4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
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 5 -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 6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
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 7 -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
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
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
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
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 8 -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
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 9 -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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