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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霸传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3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 1 -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2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 3 -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

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 4 -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 5 -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 6 -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 7 -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8 -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



                                   - 9 -
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 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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