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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典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2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
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
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接触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九)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消息的其它
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一),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笫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
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
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董
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
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
    第十九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进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
二),该《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
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
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10股以
上(含10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了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
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
    第三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
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
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
证监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
进行追偿。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
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笫四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息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
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其追偿。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待公司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行。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   身份证                                                               内幕   内幕   登
                       所 在 单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息知情   号码或                                                   内幕信      信息   信息   记   登记
                       位 / 部 /岗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号   人员姓   股东代                                                   息内容      所处   公开   时     人
                       门         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名       码                                                                 阶段   时间   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
          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
          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
          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
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
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
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
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
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
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
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
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
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
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
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
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
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
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
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
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交易阶段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时间       地点                                         签名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