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石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要求,对阿石创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证监许可[2017]16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福 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7]600号)同意,公司已于2017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8,8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8,400,000 股。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8年5月17日召 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8,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4,312,000元(含税);同 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62,720,000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141,120,000股。公司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 于2018年6月4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41,12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 为79,341,426股(均为首发前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227%;无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61,778,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77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 钦忠控制的企业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投资”),陈秀梅之弟 陈本宋,共4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内容一致, 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科拓投 资,以及陈秀梅之弟陈本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钦忠、陈秀梅、陈本 宋均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 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科拓投 资,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本宋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 本单位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福建阿石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 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 以下义务和责任: 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B、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 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 的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阿 石创所有。 3、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科拓投资承诺: A、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B、本人/本单位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 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a)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b)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 过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人/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 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c)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上 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本宋承诺: A、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 的有关承诺。 B、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C、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对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已发售的原限售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A、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回购数量:本人承诺将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B、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C、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 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 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A、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B、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 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 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 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 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 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平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 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C、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A、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科拓投资承诺 A、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应通过发行人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承诺人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应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承 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应在法律责 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 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 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C、如承诺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 进行足额赔偿,公司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 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D、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 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相关承诺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 关费用。 E、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发行人将在承诺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 公告相关情况。 B、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发行人或承诺人被依法认定 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将在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 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 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 人所有。 C、如承诺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 进行足额赔偿,发行人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 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D、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 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相关承诺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 关费用。 E、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7、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本人/本单位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企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亦不生 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产品,以及以其他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对外提供技术或服务)参与或进 行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相关业务活动; B、如果发行人认为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事 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 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C、如果本人/本单位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发行人能合理接受的 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本人/本单位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的一切损 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均 对本人/本单位持续有约束力。 (2)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问题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问题作出 承诺: 若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 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 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3)关于无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目 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 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C、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 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本人/本单位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 单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 与阿石创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B、在本人/本单位作为阿石创实际控制人/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 少与阿石创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 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阿石创实际控制人/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 行损害阿石创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对由此给阿石创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 时和足额的赔偿。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 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9,341,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227%;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19,835,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055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市流通数量 1 陈钦忠 53,460,000 53,460,000 13,365,000 ① 2 陈秀梅 11,455,713 11,455,713 2,863,928 ② 福州科拓投 3 8,485,713 8,485,713 2,121,428 ③ 资有限公司 4 陈本宋 5,940,000 5,940,000 1,485,000 ④ 合计 79,341,426 79,341,426 19,835,356 -- 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董监高75%锁定、 其他承诺锁定事项等情形后的股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29,700,000股, 前述股份参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至53,460,000股。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陈钦忠 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所持公司股份中21,92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 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根据其作出 的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等承诺,故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即13,365,000股。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梅女士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6,364,285股, 前述股份参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至11,455,713股。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陈秀梅 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其所持公司股份中2,8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后,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根据其作出的承诺:“前 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 总数将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等承诺,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 量为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即2,863,928股。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先生控制的企业科拓投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4,714,285股,前述股份参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至8,485,713股。截止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中5,6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 即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流通。同时,科拓投资实际控制人为 陈钦忠先生,陈钦忠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科拓投资还应履行陈钦忠先生所应遵守的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承诺。再之,科拓投资属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 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的承诺;综上,上述承诺以孰高承诺约束为限,故科 拓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121,428股。 ④股东陈本宋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3,300,000股,前述股份参与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至5,940,000股。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陈本宋先生现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根据其作出的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即1,485,000股。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 董事会也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 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阿石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阿石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阿石创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杰 张钦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