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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石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2021-06-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7/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阿石创”)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阿石创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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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修订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
于同意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57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
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到期,为确
保本次发行事宜的顺利推进,202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
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决议事项相关决议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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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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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孙   立




                                                 ________________
                                                       乔营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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