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1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
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
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
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
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相应的变
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
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
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内控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已对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做了规划,
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芜湖威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财务资助不存在关
联交易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降
低芜湖威唐的融资成本,促进其业务快速发展;芜湖威唐已经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公
司亦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芜湖威唐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
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应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薪酬及绩效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
长期可持续发展。此次制定的薪酬及绩效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九、关于收购下属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收购下属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以及签订的框架协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本
次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
易有利于整合上市公司资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签字页)
郭青红 吴颖昊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