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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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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
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星期四)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
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威唐工业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12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10,395,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22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87,130,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26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265,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8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法律意见书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锡亮先生、钱光红先生、赵志东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张锡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8,19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40,34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34%。

       1.02 选举钱光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8,19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40,34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34%。
                                                               法律意见书
    1.03 选举赵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8,19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40,34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3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郭青红先生、吴颖昊先生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选举郭青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0,337,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82,07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

    2.02 选举吴颖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0,337,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82,07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志兵先生、胡承兴先生为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 选举张志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0,337,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82,076 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

    3.02 选举胡承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0,337,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982,07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



    注:“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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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陈    原



                                             经办律师:

                                                             包毅锋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