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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04-20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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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行使限制性股票安排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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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700,000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7,200,000股的0.4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19元/股,该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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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
售,每期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00%、30.00%、30.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                 30%

    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在
解锁期内分期解锁。
    十一、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由其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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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义 .................................................................................................................................................. 7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2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 13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 13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 13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3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及禁售期 ............................. 15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 15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15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安排 ............................................................................................. 15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 16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 16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7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 18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18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 22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 22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 22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 2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会计处理 ........................................................................................... 2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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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处理方法................................................................................................................. 24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 27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28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34

第十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6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36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36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 ....................................................................................... 38

       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 38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 38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38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价格的调整程序 ..................................................................... 39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 39

第十五章 附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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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威唐工业、公司、本公
                       指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草案)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指
                            财务总监等
董事会                 指   威唐工业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                 指   威唐工业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威唐工业股东大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尚
限售期                 指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指   按授予价格和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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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8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天汽模                指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祥鑫科技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飞集成              指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力科技              指   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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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
将股东、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紧密结合,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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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限制性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如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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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
录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职的公司员工;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参与本激励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
子女不参与本激励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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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前3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司内部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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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45%。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2019
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威唐工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该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45%,最高成交价为17.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19元/股,支付
的总额为11,468,616元(不含手续费用)。上述已回购的700,000股 A 股普通股
将作为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700,000股,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7,200,000股的0.4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部分。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拟授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草      占公告日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案)授出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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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鲲        总经理                   18.75           26.79%               0.12%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51.25           73.21%               0.33%
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20人)
             合计                      70.00          100.00%               0.4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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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及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使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质押或偿
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股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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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                  30%

    在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
定在限售期内分期解除限售。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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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1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1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拟授予价格为8.19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48元;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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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获授
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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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至2022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安排                                                                            比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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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一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
                                  或者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40%
  限售期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或者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
                                  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 年平
                                  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二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
                                  或 2020-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限售期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或者 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润
                                  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 年平
                                  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三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
                                  或 2020-2022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限售期     个月后至48个月内
                                  或者 2020-2022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润
                                  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天汽模、祥鑫科技、成飞集成、合力科技。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作回购注销处理。


    三、解除限售条件合理性分析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
    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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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
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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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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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进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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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
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
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0万股,按照相关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
场价格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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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19元。
        授予日的价格:每股14.96元 (注:授予日的价格以2020年4月16日的收盘
    价为参数计算,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理论价值最终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
    据未参数计算)
        根据2020年4月16日相关公允价值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本次限
    制性股票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473.90万元,该等总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同
    时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授予的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如下:

           项目               第一次解除限售   第二次解除限售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合计

每股股票授予日价格(元/股)       14.96             14.96                14.96                  -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8.19              8.19                 8.19                  -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28.00             21.00                21.00             70.00

     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189.56            142.17               142.17            473.9

        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
    算如下: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合计

    摊销金额(万元)           94.78       165.87           142.17        71.09         473.90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     0.0060       0.0106           0.0090       0.0045         0.0301


        注:计算时假设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计算总
    股本时以目前总股本157,200,000股为基础计算。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草案)对公司业绩的正向
    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草案)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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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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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
划前3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
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应签署《限制性股票
激励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按本计划固定的认购价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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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认购款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所需
资金,本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
件满足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并确认授予条件满足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由董事会统一办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登记结算和公告等事宜。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当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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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解除限售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解锁后激励对象享有对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完整权利。同时,公司向激励
对象支付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除限售日前产生的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
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5、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可转让解除限售的获授限制性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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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草案)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激励计划的限售要求。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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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行使限制性股票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应终止行使。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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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前置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或授限制性股票。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限制性股票而
遭到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本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年度股份解除限售前若出现业绩考核达标但公
司股价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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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
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
接触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
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渎职或
宣传关于公司的不良言论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
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解
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限制性股票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
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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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
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在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八)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九)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认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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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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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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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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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
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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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进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股价后,
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
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回购
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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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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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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