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0-060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授予 21 名激励对象 700,000 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标的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
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
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7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57,200,000 股的 0.4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12 个月后,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按下述安排分批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 30%
4、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至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安排 售比例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一个解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
或者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 40%
除限售期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或者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
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正数。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 年平均
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二个解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
或 2020-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除限售期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或者 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润的
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正数。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2 年平均
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三个解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
或 2020-2022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30%
除限售期 个月后至48个月内
或者 2020-2022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润的
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正数。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2020-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计算方式为: 2020-2021年算术平均营业收入
或净利润/2019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1 ;
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计算方式为: 2020-2022年算术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2019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1。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
达到合格或以上。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作回购注销处理。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2、2020年5月12 日,公司召开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3、2020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4、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三、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00份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6月30日
2、授予数量:700,000股
3、授予人数:21人
4、授予价格:8.19元/股
5、股票来源:回购股份
6、限售期情况说明: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方晓鲲 总经理 18.75 26.79% 0.12%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51.25 73.21% 0.33%
业务(技术)骨干人员(20人)
合计 70.00 100.00% 0.4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
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2020年6月30日收盘价15.78元/股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确认总费用为531.30万
元,该等总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授予的70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如下:
项目 第一次解除限售 第二次解除限售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合计
每股股票授予日价格(元/股) 15.78 15.78 15.78 -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8.19 8.19 8.19 -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28.00 21.00 21.00 70.00
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212.52 159.39 159.39 531.30
按照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合计
摊销金额(万元) 106.26 185.96 159.39 79.70 531.30
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 0.0068 0.0118 0.0101 0.0051 0.0338
注:计算时假设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计算总股本时以
目前总股本157,200,000股为基础计算。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本次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本次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
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公司就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了《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