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1-07-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公司”或“上
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德凌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凌迅”或“标的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慎判断,认
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
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中详细披露,且重组报告书已对该等审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
提示。
2、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晨曦 方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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