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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威唐工业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10-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6267 518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或“公司”)的委托,在威唐工业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施磊、何永苗、珂讯合伙、青岛盛芯、珂凌合伙、孙玮合计所持苏
州德凌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70%的股权的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威唐工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
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所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交易报告书公告日(2021 年 7 月 26 日)
至公司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之日(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威唐工业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核查范围包括威唐工业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威唐工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
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
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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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威唐工业为本次交易终止事宜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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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文件,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威唐工业股票情况如下:
 序                          买卖时间区间(需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数   截至目前的
       姓名     股票账户号
 号                            填写起止日期)       数量(股) 量(股)   持股数(股)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1    张锡亮    0236433544                             0       721,300    30,524,321
                                 8 月 20 日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    钱光红    0236436733                             0       780,000    20,683,486
                                 8 月 20 日
      根据张锡亮、钱光红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及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披
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1 年 5 月 24 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2021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实施
情况的公告》,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因实施减持计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威唐工业
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唐工业
股票的情形。


      二、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机构与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唐工业股票的
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威唐工业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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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陈一宏




                                                 张    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