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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5-18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2-044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
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威唐工业会议
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上
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
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69,128,97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23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持有或代表的
股份数为 20,683,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71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48,445,4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5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
份总数为 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2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一宏律师、张芾律师
    结论性意见: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