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
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及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建鸿路 3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通过腾讯会议视频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
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
份总数 20,68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719%。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通过 网络投 票系统 进行有 效表决 的股 东 共 计 3 名,代 表股份 总数为
48,445,4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85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名,代
表股份总数为 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1%。
5、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李 强 陈一宏 律师
——————————
张芾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