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9,75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截止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总股
本为 157,029,727 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在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30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7、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
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7)。经审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56.25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剩余股票为 13.75 万股。
8、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户剩余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并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剩余股份 13.75 万股由原计划“用于股权激励”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总股
本由 15,720 万股减少至 15,706.25 万股,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
已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上述 13.7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9、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 名激励对象合计 21.9 万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
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2021 年 7 月 26 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由 8.19 元/股调整为 8.16 元/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并经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
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公司对因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9 月 30 日及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
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合计 4.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11、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16 元/股调整为 8.12 元/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29,75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
对因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的 2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 30%
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后,解除限售数量为获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 30%。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二个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已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 未发生前述 情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 年平 55,460.18 万元,2021 年
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 5%; 营业收入为 72,139.62 万
或 2020-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 5%; 元,2020-2021 年平均营
3 或者 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或平均净利润 业收入较公司 2019 年营
的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且为正 业收入 40,319.06 万元平
数。 均 营 业收 入增 长率 为
58.24%。达到了业绩指标
考核要求;
(四)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对应年度考
核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个人业绩
考核年度具体如下:
考核分数 大于 90 80-90 70-80 60-70 小于 60 本次解除限售的 17 名激
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结 果
4 考核等级 A 杰出 B 优秀 C 良好 D 合格 E 不合格
均为良好及以上,满足解
可解锁比例 100% 70% 0% 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的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
核指标条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作回购注销处理。
注 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 2:2020-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计算方式为:(2020-2021 年算术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1。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21 名扣除前次已办理回购注销
2 名离职人员,剩余激励对象 19 人,本次共计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须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9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29,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43.25 12.975 12.975
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17人)
合计 43.25 12.975 12.975
注:公司可转债正在转股期,截止董事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最新股本数据即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57,029,72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审核后认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 名,在考核年
度内的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7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
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129,75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
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7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
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 17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
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
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获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由威唐工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