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7 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 17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贇 郑岳久
2022 年 0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