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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11月)2022-11-02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22]3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
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
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且在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尤其是进
行现金分红。在具备现金分配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
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发展阶段
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需要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对外部融资环境。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三)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不小于 5000 万人民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每三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
状况、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
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
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
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