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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
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
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建鸿路 3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总数 62,121,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602%。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股份总数为 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9%。
     5.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 发行数量;
     2.6 限售期;
     2.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8 本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9 上市地点;
     2.10 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情况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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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
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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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叶嘉雯




                                                              宋盼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