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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09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
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
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
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证券法务部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
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
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豁免披露
                            □ 暂缓    □ 豁免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 是   □ 否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 是   □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
                                                    签字:   日期:


             备   注
 附件二: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公
       知 情人姓 所在单位/                职务/岗                     内 幕 信 息所 处 知 悉 信 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 记时   登记人
序号                           司的关系               证件号码
       名/名称     部门                     位                              阶段          时间       (注 2)       (注 3)        间   (注 4)
                               (注 1)




 注 1 :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如为公司登记, 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          (证件号码: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