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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
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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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应要求上述
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法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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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
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制
度第九条、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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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
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
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
列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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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
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
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
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
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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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
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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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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