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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威唐工业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
             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公司
      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总经理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
       (十)   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
              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 1%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购置(不含关联交易)方案;
              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0.5%以下的办
              公用房装修项目;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 1%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以上事项在决定后应向下一次董事
              会议报告;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十三)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尚未
              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有关事项;
       (十五)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
              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   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   在总经理缺席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
       (五)   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行使部分或全
      部职权,但是,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
      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
              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
              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
              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总经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 除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交易;
       (八)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十四) 不得编造虚假的信息。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
      当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
      诉讼:


           (一) 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 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 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细则。


第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
      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
                议。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
    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监事可以列席会议;
    必要时,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总经理班子成员因故不能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四)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
    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一天通知总经
    理班子成员及其他出席者;
(五)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
    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
    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
    三天送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六)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1、 传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穿落实的措施、办法;
    2、 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3、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4、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5、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 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7、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9、 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10、   典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11、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七)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
    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会议纪
    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
               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
           (八)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
               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
               公室督办。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
               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
               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不
               得推托、顶着不办;
           (九)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
               和议定事项;
           (十)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
               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给公司董事、
               监事及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六章总经理奖惩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
      大贡献,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
      故、安全设备事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
      处罚,甚至解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的薪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讨论决
      定,董事会也可直接决定对总经理班子成员的薪酬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
      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