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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2023-04-2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
         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
         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
         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路演及其他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
         开一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
         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
         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
         读性。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
         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
         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