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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研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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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史玉文
联系电话                                    025-8338774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发行人”
发行人名称
                        或“公司”)
证券代码                300709.SZ
注册资本                115,347,310.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喜
实际控制人              王明喜、黄逸超
联系人                  王涛
联系电话                0519-698908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9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2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12 月 3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况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2018 年 11 月 2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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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2019 年 12 月 3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进行了 3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精研科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强化内控建设,完善与公司业务范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围、经营规模、行业特性、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的内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控制制度,并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规范,强化内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
                        763,425,000.00 元,投资于“扩建高密度 MIM 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707,921,706.84 元,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57,395,587.39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发行人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精研科技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意见情况                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精研科技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投资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
                        转存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等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3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除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以外,精研科技不存在其他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
       精研科技在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对发行人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
       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
       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有保本约定、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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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以外,精研科技不存在其他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
       精研科技在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以外,
       精研科技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
       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精研科技在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对发行人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
       保荐机构同意精研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3、关联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 2018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关联交易计划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增加 2019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增加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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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
       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增加 2020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 2020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
       议。
           4、委托理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对发行人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
       营、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
       公司正常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
       益;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但《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自有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
       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使
       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控措施
       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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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东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但《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公司自有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
       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使
       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控措施
       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5、提供财务资助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对发行人员工
       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相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制定的《员工
       购房借款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等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1,000 万元,相较公司盈利和资产规模,风险处于可控制
       范围;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投入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来为部分核心骨干员工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有利于公
       司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制定《员工购房借款
       管理办法》的事项无异议。
           6、套期保值业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
       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
       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但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金融衍生品
       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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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但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金融衍生品
       交易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但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7、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发行人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变
       化进行的适当调整,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精
       研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华泰联
       合证券对本次精研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
       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针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事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是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8、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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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现有
                         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精研科技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精研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精研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精研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精研科技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的安排
                                        无法按原审计计划提供后续现场审计服务。因而,
3、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精研科技的经营发展需要,经综合评估,不
                                        再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精
                                        研科技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就解聘及相关事
                                        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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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说明
                                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理解。
                                    2020 年 2 月 26 日,精研科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审计机构;2020 年 3 月 13 日,精研科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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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11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史玉文                 石   丽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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