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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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6
(一)2019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6
(二)2020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9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10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11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1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2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4
四、结论意见.............................................................................................................. 14
第三节 签署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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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本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激励计划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外籍员
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股票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
限售期 指
期间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每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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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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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精研科技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精研科技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
工作,就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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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精研科技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
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
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
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研科技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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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9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19 年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19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 2019 年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 2019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19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19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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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数量由 68.42 万股调整为 66.43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
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3 人调整为 79 人,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01 万股调整为 75.8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66.43 万股调整为 64.29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23.52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
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2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8.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
列入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2019 年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1.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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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丹彦军、蒋飞、孙爱平、陈建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13.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王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09%。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7.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8.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19.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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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0 年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4.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列
入 2020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2020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0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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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0 年 7 月 3 日为授予日,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 19.206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44.84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77 人调整
为 76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4 万股调整为 23.3064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2062 万股调整为 19.1126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
更。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
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51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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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 2019 年激励计划所
涉原激励对象王慧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将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2019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
施完毕。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16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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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因激励对象王慧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原授予数量为 4,800 股,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
Q=4,800×(1+0.3)=6,240(股)
同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且已解除限售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市流通,所以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
Q=6,240-6,240×40%=3,744(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因激励对象王慧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原授予价格为 23.41 元/股,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P=(23.41-0.29)÷(1+0.3)=17.78(元/股)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 2019 年激励计划所
涉原激励对象王体军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将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预留授予登记工作。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2019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因激励对象王体军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原授予数量为 12,000 股,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
Q=12,000×(1+0.3)=15,600(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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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因激励对象王体军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原授予价格为 36.47 元/股,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P=(36.47-0.29)÷(1+0.3)=27.83(元/股)
(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 2020 年激励计划所
涉原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将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激励对象王月霆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0 股,将按照首次授予价格 44.84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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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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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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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金诗晟
王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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