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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60%
的股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审阅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资
料,提出的相关问题均取得了公司的回复。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审计机构、评
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
价依据,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具有公
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鉴于安特信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我们认为收购其 60%的股权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提高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
案》。
    二、关于购买不动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
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价格参考市场行情,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和
公允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购买不动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