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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研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1-07-10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
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
因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长。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后,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
档保管。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
易。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
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