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7-10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负责提供定期报告所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失实、歧义等情形,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
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
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
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
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公
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内部传递采取电子形
式,特殊情况下或者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以纸质方式传递。公司业务部门或以上所
涉及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
门/单位公章(如有)后送证券部/财务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证券部/财务部;
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
证券部/财务部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定期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七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部门(分、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员承担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如有)。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证券部应尽快组织对定期报告做更正、
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而其他措施。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
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