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债券代码:123081 债券简称:精研转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 82 人,其中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3 人,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9 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36.1716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13,865.0243 万股的 0.26%,其中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 28.8552 万股,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 7.3164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研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 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英由于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游明东、朱雪华、华克畅 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68.42 万股调整为 66.43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鉴于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对象由 83 人调整为 79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01 万股调整为 75.8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43 万股调整为 64.29 万股,预留 部分不作变更。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成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股本总数 8,8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68.00 万元。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23.52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2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8、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0、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工作,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11、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丹彦军、蒋飞、孙爱平以及 1 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陈建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丹彦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2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蒋飞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爱平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00 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刚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 股,公司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7,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3、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 本的 0.009%。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议案》,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17、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8、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 19、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 时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29 万股调整为 80.977 万股。 20、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5 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2.3908 万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21、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慧和王体军、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月霆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慧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3,744 股、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体军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600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王月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70 股,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51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1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3、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4、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25、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 26、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鉴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雪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朱雪华、颜皓、徐少政、蒋国华、江正昊、李析隆、王宜玲、张春辉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朱雪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4 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朱雪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2,808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颜皓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3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江正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08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宜玲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85 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徐少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3,646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蒋国华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80 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李析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20 股、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张春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 股,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274 股,占 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 0.01%。 27、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3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形,满足解除限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2 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的 净 利 润 是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 11,558.56 万元,剔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500 万; 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3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计划成本影响金额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639.51 万元后,实 为计算依据。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是 12,198.07 万元,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73 名激励对象个人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均为 D 以上档次, 4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73 名激励对象的个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人实际解除限售额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度的 100%可解除 解除限售 限售。 100% 0 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2、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5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2 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的 净 利 润 是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 11,558.56 万元,剔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500 万; 除本次及其他激励 3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计划成本影响金额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639.51 万元后,实 为计算依据。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是 12,198.07 万元,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9 名激励对象个人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均为 D 以上档次, 4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9 名激励对象的个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人实际解除限售额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度的 100%可解除 解除限售 限售。 100% 0 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 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为 79 人,激 励对象孙爱平、蒋飞、丹彦军、王志敏、王慧、朱雪华共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完成孙爱平、蒋飞、丹彦军、王志敏、王慧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朱雪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在回购 注销过程中。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为 11 人,激 励对象陈建刚、王体军共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完成陈 建刚、王体军共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2019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 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 作相应调整。 四、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1、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3 人,可 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5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13,865.0243 万股的 0.21%。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已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售的股票数量 序 制性股票 限售的股票 限售的股票 姓名 职务 占已获授限制 号 数量 数量 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 (股) (股) (股) 比例 1 邬均文 董事、副总经理 249,600 74,880 74,880 30% 2 杨剑 财务总监 49,920 14,976 14,976 30% 3 游明东 副总经理 9,360 2,808 2,808 30% JEFFERY 中层管理 4 JIANFENG 24,960 7,488 7,488 30% (外籍员工) SHI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 5 628,056 188,400 188,438 30% 工(69 人) 合计 961,896 288,552 288,590 30% 注 1: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以公 司总股本 88,728,7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 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 115,540,91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上述表格中 的数量均为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股份数量。 注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涉及零碎股时,采取不进位原则。故相应 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比例与计划解除限售比例之 30%存在微小差异。 注 3:激励对象中邬均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剑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游明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所作 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2、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 人,可解 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316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13,865.0243 万股的 0.0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已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售的股票数量 序 制性股票 限售的股票 限售的股票 姓名 职务 占已获授限制 号 数量 数量 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 (股) (股) (股) 比例 PARK 中层管理 1 31,200 15,600 15,600 50% JIHOO (外籍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 2 115,128 57,564 57,564 50% 工(8 人) 合计 146,328 73,164 73,164 50% 注 1: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以公 司总股本 88,728,7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 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 115,540,91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上述表格中 的数量均为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股份数量。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 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 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 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均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36.17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13,865.0243 万股的 0.26%。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 年实施考核办法》、《2020 年实 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调整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