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2-02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5
债券代码:123081 债券简称:精研转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创研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持有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股票 7,413,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为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和公司权益分派的股份。2021
年 11 月 1 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1,5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11%,成交金额为 73,710 元。作为精研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你公司
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未遵守你公司关于减持前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的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
指出的问题,公司股东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经验教训。
公司将加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