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
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
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
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
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
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内
容。
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十一、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
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
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资金需
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担保事项。
十三、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
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申请并购贷款授信不
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
贷款所需的质押担保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