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9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9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54 二十二、结论意见......................................................................................................................... 54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问题答复............................................................................................. 55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55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 58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 61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 64 《审核问询函》问题 9 .................................................................................................................. 65 第三节 签署页............................................................................................................................... 69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 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业务管理办法》和 《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言 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 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原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已对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披露(《江 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或《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 日期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同时,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97 号)(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 证。本所律师就上述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释义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有效批准,且 仍处于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内;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 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 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规 定了具体的转换为股票的办法,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具有选 择权,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的各 项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最近三年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5,128.30 万元、11,809.86 万元和 8,593.74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843.97 万元。根据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精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及《募集说明书》,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以票面利率 5.00%计算(注:最近一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均不超过 5.00%,本 处以 5.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 换债券的利息为 3,000.00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因此,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将应用于新建高精密、高性能传动系统组件生产项目、MIM 生产 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资金用途,将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即 不存在如下情形:“(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 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预 计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最近三年的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内容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公司主要设计和生产高复杂度、高精度、高强度、外观精美 的定制化 MIM 零部件及组件产品,产品涵盖了诸如摄像头支架、连接器接口、 转轴用 MIM 件、表壳表体和汽车零部件等。同时,不断发展精密传动组件和散 热组件的研制和量产工作,包括手机折叠屏转轴、热管、VC 等。公司产品种类 众多,主要面向消费电子(如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汽车、医疗等领域。 2021 年通过收购安特信,公司拓展了 TWS 蓝牙耳机、音响等终端产品的设计 和生产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 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最近两年的审 计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1,558.56 万元、7,228.16 万元,经追溯重述后,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 别为 11,809.86 万元和 8,593.7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款的规定。 9.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表》,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1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四)项的规定。 13.如《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新建高精密、高性能传动系统组件生 产项目”、“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15.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16.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即 不存在如下情形:“(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 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新建高精密、高性能传动系统组件生 产项目”、“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 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 行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可 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 19.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 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 20.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 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 明书》,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及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 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 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 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 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 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 《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平、合 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 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 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等均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主要股东,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期间内,主要股东发 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总股本 为 155,193,217.00 股,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明喜 30,134,333 19.42% 2 黄逸超 7,592,270 4.89% 3 创研投资 7,411,620 4.78% 4 邬均文 3,659,635 2.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 5 2,844,380 1.83% 型证券投资基金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5 号 6 2,799,600 1.8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村基石 6 号私募证券 7 2,496,000 1.61%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8 2,341,837 1.51% 资基金 9 UBS AG 2,241,381 1.44% 10 钱叶军 2,061,666 1.33%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为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系父女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24.31%股份,黄逸超通过创研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4.78%股份,即王明喜、黄 逸超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29.09%的股份。王明喜、黄逸超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王明喜担任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逸超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实施决定性影响。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明喜先生、黄 逸超女士。期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披露 的相关公告等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王明喜、黄逸超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股本变动情况如 下: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 2019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424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15,519.3217 万 股 变 更 为 15,517.3793 万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15,519.3217万元变更为15,517.3793万元。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同意实施本次回 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2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2年6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 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人。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 由155,193,217股变更为155,173,793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工商变更手续。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尚未实施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5,193,217股剔 除需回购注销股份19,424股为基数(即以155,173,793股为基数),向除上述需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 税),合计派发27,931,282.7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 增 2 股 , 合 计 转 增 股 本 31,034,758 股 , 转 增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186,208,551股,注册资本将由15,517.3793万元增至186,208,551万元。 2022年6月10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 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 续,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于境内新增 3 家控股子公 司,其经营范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 人对外投资情况”。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八、发 行人的业务”其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根据发行人新增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取 得的资质证照情况如下: 有效期/颁 序号 公司名称 证照 证号 核准或备案机关 布日期 对外贸易 2022.03.11- 1 精研科技 经营者备 04145558 常州市商务局 长期 案登记表 海关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2016.04.13- 2 精研科技 单位注册 3204962718 州海关 长期 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 验检疫报 2016.04.20- 3 精研科技 3216604425 苏出入境检验检疫 检企业备 长期 局 案表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效期/颁 序号 公司名称 证照 证号 核准或备案机关 布日期 江苏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 2019.11.22- 4 精研科技 GR201932002736 企业证书 厅、国家税务总局 2022.11.21 江苏省税务局 固定污染 913204007691020 2020.05.13 5 精研科技 源排污登 - 574001Y -2025.05.12 记回执 固定污染 913204007691020 2020.05.14 6 精研科技 源排污登 - 574002X -2025.05.13 记回执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苏常字第 2018.12.03- 7 精研科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管网许可 20180293 号 2023.12.02 证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苏常字第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 2019.12.23- 8 精研科技 管网许可 20190225 号 建设局 2024.12.22 证 固定污染 913204040915319 2021.08.11- 9 常州博研 源排污登 - 9XQ002W 2026.08.10 记回执 广东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 厅、广东省财政 2021.12.20- 10 东莞精研 GR202144001008 企业证书 厅、国家税务总局 2024.12.20 广东省税务局 固定污染 91441900MA4UT 2020.04.20- 11 东莞精研 源排污登 - Y352R001Y 2025.04.19 记回执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粤莞排(2021) 2021.04.26- 12 东莞精研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管网许可 字第 0011082 号 2026.04.25 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高新技术 员会、深圳市财政 2019.12.09- 13 安特信 GR201944202559 企业证书 局、国家税务总局 2022.12.08 深圳市税务局 固定污染 914403003599630 2020.11.09- 14 安特信 源排污登 - 301001X 2025.11.08 记回执 排水备案 深坪排水备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 15 安特信 2021.11.17 回执 [2021]3174 号 局 对外贸易 16 安特信 经营者备 05019018 深圳市商务局 2021.03.16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 口货物收 4403161MP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 2020.11.25- 17 安特信 发货人备 4700662843 中海关 长期 案回执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效期/颁 序号 公司名称 证照 证号 核准或备案机关 布日期 江苏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 2019.12.06- 18 瑞点精密 GR201932009450 企业证书 厅、国家税务总局 2022.12.05 江苏省税务局 固定污染 91320400MA1T9 2020.03.13- 19 瑞点精密 源排污登 - DG60M001Z 2025.03.12 记回执 对外贸易 20 瑞点精密 经营者备 04145872 常州市商务局 2022.05.18 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 口货物收 32049629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21 瑞点精密 2019.7.25 发货人备 3263100139 州海关 案回执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取得上述从事其目前业务所需的生产经 营许可,并且上述生产经营许可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中国大 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 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近三年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一种业务,即主要设计和生产 高复杂度、高精度、高强度、外观精美的定制化 MIM 零部件及组件产品,产品 涵盖了诸如摄像头支架、连接器接口、转轴用 MIM 件、表壳表体和汽车零部件 等。同时,不断发展精密传动组件和散热组件的研制和量产工作,包括手机折 叠屏转轴、热管、VC 等。公司产品种类众多,主要面向消费电子(如智能手 机、可穿戴设备)、汽车、医疗等领域。2021 年通过收购安特信,公司拓展了 TWS 蓝牙耳机、音响等终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业务。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 入,具体如下: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 42,911.41 97.87% 248,673.04 97.89% 163,393.58 98.08% 152,175.34 99.10% 其他业务 935.61 2.13% 5,355.60 2.11% 3,203.33 1.92% 1,385.39 0.90% 100.00 合计 43,847.02 100.00% 254,028.64 100.00% 166,596.91 100.00% 153,560.73 %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证书、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已经取得从事其目前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许可, 并且上述生产经营许可均在有效期限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三年 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 务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关联方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主要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界定关联方的标准。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更新如下: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号 实际控制人黄逸超控制的企 1 创研投资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业 实际控制人黄逸超控制的企 业 ( 黄 逸 超 直 接 持 股 上海引仙商务咨询有 2 99.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无实际经营业务 限公司 黄 逸 超 母 亲 直 接 持 股 1.00%) 实际控制人王明喜控制的企 常州明同管理咨询有 业(王明喜持股 80%,实际 3 投资,尚未经营业务 限公司 控制人黄逸超配偶栾忠杰持 股 20%)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直接控制子公司 9 家,间接控制子公司 4 家,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常州博研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2 东莞精研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3 上海道研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4 一研智能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5 香港精研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6 美国精研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7 安特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60%股权 8 安特信常州 发行人控股二级子公司,安特信持有其 100%股权 9 安特信软件 发行人控股二级子公司,安特信持有其 100%股权 10 安信科 发行人控股二级子公司,安特信持有其 60%股权 11 瑞点精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12 瑞一生物 发行人控股二级子公司,瑞点精密持有其 100%股权 江苏精研动力系 13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统有限公司 上述关联方的详细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三)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许明强辞任副总经理外,《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 方”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述的其他事实情况无实质性变 更与调整。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 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本公司的关联 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组织; (8)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2 年第一季度报 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等,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新 增以下重大关联交易(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占营 占营 交易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 业成 业成 内容 成本比 成本比 金额 金额 本比 金额 本比 金额 例 例 例 例 (%) (%) (%) (%) 常州克迈 特数控科 维修 - - - - - - 1.81 0.00 技有限公 服务 司 常州微亿 设备 -114.94 -0.26 423.32 0.18 2,369.01 1.58 1,137.37 0.86 智造科技 及配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 件 合计 -114.94 -0.26 423.32 0.18 2,369.01 1.58 1,139.18 0.86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采购交易规模分别 1,139.18 万元、2,369.01 万 元、423.32 万元和-114.94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0.86%、1.58%、 0.18%和-0.26%,占比较小。 (2)向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占营 交易内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 业收 容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 例 例 例 例 (%) (%) (%) (%) 江苏启 钊精密 销售模 - - - - - - 11.50 0.01 模具有 具 限公司 常州微 销售工 亿智造 装、检 - - - - 0.75 0.00 - - 科技有 具等配 限公司 件 上海自 在里电 销售产 子科技 36.28 0.08 4.05 0.00 - - - - 品 有限公 司 合计 36.28 0.08 4.05 0.00 0.75 0.00 11.50 0.01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交易规模分别为 11.50 万元、0.75 万元、 4.05 万元和 36.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1%、0.00%、0.00%和 0.08%,占比极小。 (3)关键管理人员工资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 161.79 939.34 911.16 936.02 酬 (4)关联方租赁情况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关联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月 常州创研投资咨 房屋租赁 0.55 0.55 0.55 0.55 询有限公司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关联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2.3.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常州微亿智造 应付账款 8.96 325.86 273.95 128.76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8.96 325.86 273.95 128.76 2.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除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或关联担保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关联董事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 自筹资金 22,500 万元人民币收购瑞点精密 100%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本次交易各方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10 日内,受让方应按比例向转让 方支付第一笔交易款合计 6,750 万元,在交割日后 45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合计 9,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向本次交易转让方支付前两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笔交易款,合计 15,750.00 万元。 2022 年 1 月,瑞点精密完成工商变更,正式完成股份交割并纳入发行人的 合并范围。 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交易作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具备公允性。除上述交易外,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股转让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不违反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相关意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财 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 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 情况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 发生变化。 2.商标权 (1)境内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注册商标共计 25 项,具体情况如下: 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号 1 精研科技 17851448 第 40 类 2017.06.07-2027.06.06 2 精研科技 17851268 第 40 类 2017.04.28-2027.04.27 3 精研科技 17851306 第 40 类 2016.12.21-2026.12.20 4 精研科技 12118194 第 40 类 2014.07.21-2024.07.20 5 精研科技 12113412 第 40 类 2014.07.21-2024.07.20 6 精研科技 12113304 第6类 2014.07.21-2024.07.20 7 精研科技 10478950 第 40 类 2013.04.07-2023.04.06 8 精研科技 10478922 第6类 2013.04.07-2023.04.06 9 精研科技 10478919 第 40 类 2013.04.07-2023.04.06 10 精研科技 10478918 第6类 2013.04.07-2023.04.06 11 常州博研 38173758 第9类 2020.06.07-2030.06.06 12 常州博研 38182320 第7类 2020.01.14-2030.01.13 13 安特信 55175790 第9类 2022.03.07-2032.03.06 14 安特信 56383052 第9类 2021.12.07-2031.12.06 15 安特信 40611867 第9类 2020.05.07-2030.05.06 16 安特信 25267222 第9类 2018.10.14-2028.10.13 17 安特信 19891241 第9类 2017.09.07-2027.09.06 18 瑞点精密 28288522 第7类 2019.02.28-2029.02.27 19 瑞点精密 28300279 第 17 类 2019.02.14-2029.02.13 20 瑞点精密 28310394 第9类 2019.02.14-2029.02.13 21 瑞点精密 28288500 第7类 2019.01.28-2029.01.27 22 瑞点精密 28291990 第 11 类 2019.01.28-2029.01.27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号 23 瑞点精密 28302414 第9类 2019.01.28-2029.01.27 24 瑞点精密 28309061 第 17 类 2018.11.21-2028.11.20 25 瑞点精密 28302540 第 12 类 2018.11.21-2028.11.20 (2)境外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 外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注册商标共计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国家 有效期限 号 1 精研科技 5,378,534 第 40 类 美国 2018.01.23-2028.01.22 3.专利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专利共计 191 项,其中 23 项发明专利、158 项实 用新型专利、10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精研科技、 一种钛基复合结构材 2021.04.27- 发明 1 ZL 202110460830.2 浙江大学 料的制备方法 2041.04.26 专利 注塑包胶模具自动上 2021.01.27- 发明 2 精研科技 ZL 202110109564.9 下料搬运机构 2041.01.26 专利 2021.01.25- 发明 3 精研科技 电子设备的升降装置 ZL 202110093983.8 2041.01.24 专利 自动导向输送定位机 2021.01.22- 发明 4 精研科技 ZL 202110087561.X 构 2041.01.21 专利 便于修模的冲压整形 2021.01.22- 发明 5 精研科技 ZL 202110085148.X 装置 2041.01.21 专利 2021.01.15- 发明 6 精研科技 橡胶件运输组装机构 ZL 202110051574.1 2041.01.14 专利 一种金属注射成形制 2020.08.22- 发明 7 精研科技 备高强高导铜合金的 ZL 202010852636.4 2040.08.21 专利 方法 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一种采用粉末注射成 2019.09.17- 发明 8 精研科技 型制备复杂结构功能 ZL 201910875210.8 2039.09.16 专利 陶瓷件的方法 粉末注射成型 Ti 基产 2019.03.29- 发明 9 精研科技 品的烘炉工艺及成型 ZL 201910248458.1 2039.03.28 专利 工艺 一种采用粉末注射成 2019.03.15- 发明 10 精研科技 型制备镍基高温合金 ZL 201910195509.9 2039.03.14 专利 复杂零件的方法 一种碳纳米管增强铜 2018.11.08- 发明 11 精研科技 基合金及一种粉末注 ZL 201811322029.6 2038.11.07 专利 射成型工艺 一种粉末注射成型用 2017.11.06- 发明 12 精研科技 软磁材料及其制备工 ZL 201711077726.5 2037.11.05 专利 艺 粉末注射成形用铜合 2016.12.28- 发明 13 精研科技 ZL 201611232291.2 金喂料 2036.12.27 专利 2015.09.18- 发明 14 精研科技 手表壳体制造方法 ZL 201510596329.3 2035.09.17 专利 金属粉末一次注射成 2013.05.24- 发明 15 精研科技 ZL 201310196600.5 型风扇及其制备方法 2033.05.23 专利 一种粘结剂及制成的 2010.12.06- 发明 16 精研科技 金属粉末注射成型用 ZL 201010574711.1 2030.12.05 专利 喂料的制备方法 一种翻转机构及一种 2021.09.27- 实用 17 精研科技 ZL 202122345444.7 电子设备 2031.09.26 新型 一种铰链装置、铰链 2021.08.09- 实用 18 精研科技 ZL 202121844670.3 机构及移动终端 2031.08.07 新型 一种铰链同步转动机 2021.08.09- 实用 19 精研科技 ZL 202121844723.1 构 2031.08.07 新型 2021.07.28- 实用 20 精研科技 手机支架及手机壳 ZL 202121731503.8 2031.07.27 新型 2021.07.14- 实用 21 精研科技 一种锁止式转轴 ZL 202121 596984.6 2031.07.13 新型 2021.07.07- 实用 22 精研科技 一种快拆式表带 ZL 202121534244.X 2031.07.06 新型 折叠铰链、折叠铰链 2021.07.05- 实用 23 精研科技 ZL 202121511277.2 机构及移动终端 2031.07.04 新型 一种折叠铰链、折叠 2021.07.05- 实用 24 精研科技 屏用铰链机构及移动 ZL 202121511734.8 2031.07.04 新型 终端 一种用于折叠屏的铰 2021.07.02- 实用 25 精研科技 ZL 202121494730.3 链机构以及移动终端 2031.07.01 新型 一种用于折叠屏的铰 2021.07.02- 实用 26 精研科技 ZL 202121494734.1 链组件 2031.07.01 新型 2021.06.17- 实用 27 精研科技 一种快拆式表带块 ZL 202121344197.2 2031.06.16 新型 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2021.04.12- 实用 28 精研科技 一种汉堡三明治夹 ZL 202120737614.3 2031.04.11 新型 2021.04.06- 实用 29 精研科技 一种可调节枕头 ZL 202120688931.0 2031.04.05 新型 2021.04.06- 实用 30 精研科技 一种电热地板 ZL 202120688942.9 2031.04.05 新型 一种热管和均温板组 2021.04.06- 实用 31 精研科技 ZL 202120688966.4 接结构 2031.04.05 新型 2021.04.06- 实用 32 精研科技 一种带均温板的鞋垫 ZL 202120689312.3 2031.04.05 新型 2021.04.06- 实用 33 精研科技 一种新型座椅 ZL 202120689351.3 2031.04.05 新型 2021.04.06- 实用 34 精研科技 一种恒温马桶坐垫 ZL 202120693023.0 2031.04.05 新型 一种热管内低流阻毛 2021.04.06- 实用 35 精研科技 ZL 202120696356.9 细结构 2031.04.05 新型 2021.04.06- 实用 36 精研科技 一种建筑埋热管 ZL 202120700022.4 2031.04.05 新型 2021.03.29- 实用 37 精研科技 一种高效水冷头 ZL 202120632841.X 2031.03.28 新型 一种带石墨烯膜的均 2021.03.29- 实用 38 精研科技 ZL 202120635141.6 温板 2031.03.28 新型 一种灯体内的高效散 2021.03.24- 实用 39 精研科技 ZL 202120599564.7 热模组 2031.03.23 新型 一种提高热等静压加 2021.02.01- 实用 40 精研科技 ZL 202120280770.1 工效率的治具 2031.01.31 新型 一种具有冷却装置的 2020.11.30- 实用 41 精研科技 ZL 202022819809.0 无线充电器 2030.11.29 新型 2020.11.18- 实用 42 精研科技 电磁膨胀阀. ZL 202022672659.5 2030.11.17 新型 2020.10.23- 实用 43 精研科技 一种线性振动马达 ZL 202022382058.0 2030.10.22 新型 2020.10.23- 实用 44 精研科技 新型线性振动马达 ZL 202022384675.4 2030.10.22 新型 2020.10.21- 实用 45 精研科技 无线蓝牙耳机盒 ZL 202022345668.3 2030.10.20 新型 用于电视机摄像头升 2020.10.21- 实用 46 精研科技 ZL 202022349055.7 降机构 2030.10.20 新型 插拔式风冷无线充电 2020.09.10- 实用 47 精研科技 ZL 202021960979.4 器 2030.09.09 新型 2020.09.06- 实用 48 精研科技 多功能无线充电器 ZL 202021919718.8 2030.09.05 新型 2020.07.01- 实用 49 精研科技 线性振动马达 ZL 202021253289.5 2030.06.30 新型 2020.07.01- 实用 50 精研科技 电视摄像头升降装置 ZL 202021245271.0 2030.06.30 新型 2020.06.01- 实用 51 精研科技 无线充电智能音响 ZL 202020968891.0 2030.05.31 新型 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2020.05.29- 实用 52 精研科技 车载消毒无线充电器 ZL 202020947570.2 2030.05.28 新型 2020.05.28- 实用 53 精研科技 无线充电器线圈 ZL 202020958633.4 2030.05.27 新型 2020.05.28- 实用 54 精研科技 无线充电装置 ZL 202020927510.4 2030.05.27 新型 升降装置及摄像头升 2020.05.19- 实用 55 精研科技 ZL 202020840657.X 降装置 2030.05.18 新型 2020.05.07- 实用 56 精研科技 升降翻转机构 ZL 202020732450.0 2030.05.06 新型 折叠屏电子设备用折 2020.04.29- 实用 57 精研科技 ZL 202020689486.5 叠转轴 2030.03.02 新型 2020.04.08- 实用 58 精研科技 一种手机中框 ZL 202020501431.7 2030.04.07 新型 电视或显示设备支撑 2020.04.08- 实用 59 精研科技 ZL 202020501401.6 架及控制系统 2030.04.07 新型 一种监控装置及监控 2020.03.20- 实用 60 精研科技 ZL 202020355234.9 系统 2030.03.21 新型 2020.03.04- 实用 61 精研科技 一种电动地拉幕 ZL 202020246925.5 2030.03.03 新型 一种形状记忆合金辅 2020.02.27- 实用 62 精研科技 ZL 202020220238.6 助智能门 2030.02.26 新型 2019.12.05- 实用 63 精研科技 折叠屏用折叠机构 ZL 201922158819.1 2029.12.04 新型 电视机摄像头升降翻 2019.10.23- 实用 64 精研科技 ZL 201921788713.3 转装置 2029.10.22 新型 2019.10.23- 实用 65 精研科技 一种电视支撑架 ZL 201921788750.4 2029.10.22 新型 一种翻转机构及无线 2019.06.18- 实用 66 精研科技 ZL 201920916770.9 耳机充电盒 2029.06.17 新型 一种柔性动力输出装 2018.11.22- 实用 67 精研科技 ZL 201821927940.5 置 2028.11.21 新型 2018.11.22- 实用 68 精研科技 一种气动快换夹头 ZL 201821927944.3 2028.11.21 新型 2018.11.08- 实用 69 精研科技 一种工件分类装置 ZL 201821830553.X 2028.11.07 新型 2018.11.08- 实用 70 精研科技 一种工件矫正装置 ZL 201821830559.7 2028.11.07 新型 一种光学非接触高速 2018.11.08- 实用 71 精研科技 ZL 201821830571.8 检测系统 2028.11.07 新型 2017.12.25- 实用 72 精研科技 自动冲切摆件机 ZL 201721851753.9 2027.12.24 新型 2017.12.25- 实用 73 精研科技 电动伺服整形压装机 ZL 201721851775.5 2027.12.24 新型 2017.12.25- 实用 74 精研科技 薄壁件整形治具 ZL 201721851784.4 2027.12.24 新型 2017.12.25- 实用 75 精研科技 手机充电口整形系统 ZL 201721851809.0 2027.12.24 新型 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2017.12.25- 实用 76 精研科技 轮廓度检验装置 ZL 201721851901.7 2027.12.24 新型 充电接头外观检测治 2017.11.06- 实用 77 精研科技 ZL 201721468090.2 具 2027.11.05 新型 异型零件用数控车夹 2017.11.06- 实用 78 精研科技 ZL 201721468196.2 头 2027.11.05 新型 2017.03.28- 实用 79 精研科技 MIM 脱脂烧结治具 ZL 201720308068.5 2027.03.27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0 精研科技 下模卸料工装 ZL 201620988915.2 2026.08.30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1 精研科技 上模卸料工装 ZL 201620988940.0 2026.08.30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2 精研科技 基准面测量辅助治具 ZL 201620988976.9 2026.08.30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3 精研科技 贴膜定位工装 ZL 201620992505.5 2026.08.30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4 精研科技 激光切割工装 ZL 201620992581.6 2026.08.30 新型 2016.08.31- 实用 85 精研科技 催化炉酸泵控制系统 ZL 201620996631.8 2026.08.30 新型 2015.09.18- 实用 86 精研科技 自动冲切机 ZL 201520724494.8 2025.09.17 新型 2015.09.18- 实用 87 精研科技 CCD 检测机 ZL 201520724532.X 2025.09.17 新型 2014.08.13- 实用 88 精研科技 节能高效烧结炉 ZL 201420454119.1 2024.08.12 新型 金属粉末一次注射成 2013.05.24- 实用 89 精研科技 ZL 201320288490.0 型风扇 2023.05.23 新型 2021.09.13- 外观 90 精研科技 按摩器(类羊型) ZL 202130603693.4 2036.09.12 设计 2020.10.13- 外观 91 精研科技 无线充电器 ZL 202030607094.5 2030.10.12 设计 一种物理气相沉积法 2018.04.13- 发明 92 东莞精研 制备黑色碳化钨复合 ZL 201810331973.1 2038.04.12 专利 涂层的方法 一种金属粉末冶金摄 2018.04.13- 发明 93 东莞精研 ZL 201810331975.0 像头圈的制备方法 2038.04.12 专利 一种可精确垂直安装 2016.08.12- 发明 94 东莞精研 ZL 201610665094.3 的工装夹具 2036.08.11 专利 一种 MIM 件和塑胶件 2021.06.29- 实用 95 东莞精研 ZL 202121446482.5 粘合的保压治具 2031.06.28 新型 一种异形产品双面 2021.06.28- 实用 96 东莞精研 ZL 202121440446.8 LOGO 的镭雕治具 2031.06.27 新型 一种 MIM 注射模具伺 2021.06.25- 实用 97 东莞精研 服电机旋转滑块抽芯 ZL 202121422581.X 2031.06.24 新型 脱模结构 一种 MIM 类旋转承架 2021.06.24- 实用 98 东莞精研 ZL 202121413575.8 内圆结构的圆度整形 2031.06.23 新型 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模 一种 MIM 产品顶针顶 2021.04.28- 实用 99 东莞精研 ZL 202120888536.7 出结构 2031.04.27 新型 一种用于 MIM 产品的 2021.04.26- 实用 100 东莞精研 USB 装饰件的整形治 ZL 202120870956.2 2031.04.25 新型 具 一种简易旋转点胶治 2021.01.12- 实用 101 东莞精研 ZL 202120068984.2 具 2031.01.11 新型 一种 MIM 易断结构类 2021.01.12- 实用 102 东莞精研 ZL 202120070497.X 产品的防断烧结治具 2031.01.11 新型 一种 MIM 卡托类产品 2020.12.08- 实用 103 东莞精研 异形角度方向镭雕治 ZL 202022912270.3 2030.12.07 新型 具 一种后摄像头组装预 2020.11.11- 实用 104 东莞精研 ZL 202022595117.2 防损伤治具 2030.11.10 新型 2020.11.11- 实用 105 东莞精研 一种手机卡托挂具 ZL 202022594146.7 2030.11.10 新型 一种应用于智能眼镜 2020.11.11- 实用 106 东莞精研 的 MIM 注射烧结防缩 ZL 202022592829.9 2030.11.10 新型 水结构件 一种 MIM 卡托类产品 2020.11.11- 实用 107 东莞精研 内框长宽整形矫正治 ZL 202022590733.9 2030.11.10 新型 具 一种卡托的多功能预 2020.11.11- 实用 108 东莞精研 ZL 202022588930.7 整形治具 2030.11.10 新型 一种 MIM 摄像圈的可 2020.11.03- 实用 109 东莞精研 ZL 202022501428.8 互换模芯的模具结构 2030.11.02 新型 一种 MIM 转轴类产品 2020.07.30- 实用 110 东莞精研 ZL 202021273336.2 位置度检具 2030.07.29 新型 一种 MIM 产品的多功 2020.06.22- 实用 111 东莞精研 ZL 202021159735.6 能通止规检具 2030.06.21 新型 一种高低斜面异形结 2020.05.20- 实用 112 东莞精研 ZL 202020868756.9 构烧结治具 2030.05.19 新型 一种 MIM 产品多点变 2020.05.20- 实用 113 东莞精研 ZL 202020866388.4 形分体镶件整形模具 2030.05.19 新型 2020.03.18- 实用 114 东莞精研 一种按键 PVD 挂具 ZL 202020339897.1 2030.03.17 新型 一种简易 MIM 生胚摆 2019.09.27- 实用 115 东莞精研 ZL 201921628719.4 盘治具 2029.09.26 新型 一种 MIM 前摄支架铝 2019.09.27- 实用 116 东莞精研 ZL 201921624279.5 帽组装的冷压治具 2029.09.26 新型 一种 MIM 前摄支架组 2019.09.27- 实用 117 东莞精研 ZL 201921625110.1 装冷压治具 2029.09.26 新型 一种 MIM 前摄支架组 2019.09.27- 实用 118 东莞精研 ZL 201921626572.5 装冷压装置 2029.09.26 新型 一种用于卡托电泳工 2019.7.24- 实用 119 东莞精研 ZL 201921168849.4 艺的通用挂具 2029.7.23 新型 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一种用于组合式激光 2019.07.24- 实用 120 东莞精研 正反镭雕工艺的共用 ZL 201921170946.7 2029.07.23 新型 镭雕治具 一种模具顶出机构用 2018.01.26- 实用 121 东莞精研 ZL 201820130631.9 顶针结构 2028.01.25 新型 2018.01.26- 实用 122 东莞精研 一种模具导向组件 ZL 201820133171.5 2028.01.25 新型 2018.01.25- 实用 123 东莞精研 一种导向轴固定组件 ZL 201820128971.8 2028.01.24 新型 一种模具生产用动模 2018.01.25- 实用 124 东莞精研 ZL 201820129102.7 安装座 2028.01.24 新型 2018.01.18- 实用 125 东莞精研 一种清洗线改良结构 ZL 201820080738.7 2028.01.17 新型 一种应用于手机卡托 2018.01.18- 实用 126 东莞精研 喷油加工的遮蔽治具 ZL 201820081772.6 2028.01.17 新型 结构 一种应用于 PVD 真空 2018.01.18- 实用 127 东莞精研 ZL 201820084409.X 镀膜的双钩挂盘 2028.01.17 新型 一种多功能综合整形 2018.01.17- 实用 128 东莞精研 ZL 201820072861.4 工装 2028.01.16 新型 一种结构改良的冷却 2018.01.17- 实用 129 东莞精研 ZL 201820074008.6 系统 2028.01.16 新型 一种应用于手机指纹 2018.01.17- 实用 130 东莞精研 按键真空镀膜的遮蔽 ZL 201820076894.6 2028.01.16 新型 治具结构 一种应用于 PVD 真空 2018.01.16- 实用 131 东莞精研 ZL 201820064747.7 镀膜的挂治具 2028.01.15 新型 2021.06.07- 实用 132 常州博研 一种产品分流识别线 ZL 202121257304.8 2031.06.06 新型 一种视觉引导六轴机 2021.06.07- 实用 133 常州博研 ZL 202121257306.7 械手上下料设备 2031.06.06 新型 一种 CNC 自动上下料 2021.06.07- 实用 134 常州博研 ZL 202121257554.1 装置 2031.06.06 新型 2021.06.07- 实用 135 常州博研 一种 BGA 焊接平台 ZL 202121257557.5 2031.06.06 新型 2021.06.07- 实用 136 常州博研 一种侧边贴标机构 ZL 202121257572.X 2031.06.06 新型 一种注射件通用摆件 2021.06.05- 实用 137 常州博研 ZL 202121248900.X 机 2031.06.04 新型 在线式注塑盘 180 度 2021.06.05- 实用 138 常州博研 ZL 202121248905.2 翻转机构 2031.06.04 新型 一种厚度自适应自动 2021.06.05- 实用 139 常州博研 ZL 202121248907.1 发卡机 2031.06.04 新型 2021.06.05- 实用 140 常州博研 一种冲压翻转装置 ZL 202121248911.8 2031.06.04 新型 2021.06.04- 实用 141 常州博研 一种刷烧结板设备 ZL 202121245426.5 2031.06.03 新型 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2021.06.04- 实用 142 常州博研 摄像头支架包装机 ZL 202121245635.X 2031.06.03 新型 一种旋转式快速搬运 2021.06.04- 实用 143 常州博研 ZL 202121245421.2 机构 2031.06.03 新型 一种耳机自动测试设 2021.06.04- 实用 144 常州博研 ZL 202121243597.4 备 2031.06.03 新型 一种镭射治具及一种 2020.12.11- 实用 145 常州博研 ZL 202022973871.5 镭射检测机构 2030.12.10 新型 一种用于智能移动设 2016.05.11- 发明 146 安信科 备的 3D 定制立体声电 ZL 201610311413.0 2036.05.10 专利 磁式耳机 基于蓝牙耳机与底座 2019.08.29- 发明 147 安特信 ZL 201910807927.9 的通讯系统及方法 2039.08.28 专利 一种蓝牙耳机配对方 2019.08.02- 发明 148 安特信 ZL 201910711770.X 法及充电底座 2039.08.01 专利 蓝牙耳机配对装置及 2019.05.30- 发明 149 安特信 ZL 201910463131.6 配对方法 2039.05.29 专利 一种适用于隔空式电 2021.09.26- 实用 150 安特信 容触摸检测的可穿戴 ZL 202122336202.1 2031.09.25 新型 电子设备 一种可兼容眼镜的非 2021.07.16- 实用 151 安特信 ZL 202121629015.6 入耳式耳机 2031.07.15 新型 一种装夹磁铁设备的 2020.11.12- 实用 152 安特信 ZL 202022620690.4 传送装置 2030.11.11 新型 一种自动装夹磁铁设 2020.11.12- 实用 153 安特信 ZL 202022621327.4 备的供料结构 2030.11.11 新型 一种装夹磁铁设备的 2020.11.12- 实用 154 安特信 ZL 202022621329.3 装料结构 2030.11.11 新型 一种兼容性高的装夹 2020.11.12- 实用 155 安特信 ZL 202022621330.6 磁铁设备 2030.11.11 新型 一种降噪耳机的内部 2020.09.29- 实用 156 安特信 ZL 202022190768.3 堆叠结构 2030.09.28 新型 一种 LDS 感应蓝牙耳 2020.09.25- 实用 157 安特信 ZL 202022025349.4 机 2030.09.24 新型 一种用于与蓝牙耳机 2019.09.23- 实用 158 安特信 ZL 201921586223.5 通信的充电底座 2029.09.22 新型 一种防误触碰的蓝牙 2019.08.26- 实用 159 安特信 ZL 201921391092.5 耳机 2029.08.25 新型 一种蓝牙耳机及其天 2019.02.22- 实用 160 安特信 ZL 201920225316.9 线 2029.02.21 新型 一种充电电路及充电 2018.02.28- 实用 161 安特信 ZL 201820288573.2 装置 2028.02.27 新型 一种充电盒以及翻转 2018.02.13- 实用 162 安特信 ZL 201820257873.4 机构 2028.02.12 新型 2018.02.13- 实用 163 安特信 一种蓝牙耳机充电盒 ZL 201820257906.5 2028.02.12 新型 一种蓝牙耳机的内部 2017.07.26- 实用 164 安特信 ZL 201720918903.7 堆叠结构 2027.07.25 新型 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2017.07.25- 实用 165 安特信 新型耳机 ZL 201720909204.6 2027.07.24 新型 接口支撑装置及蓝牙 2017.07.13- 实用 166 安特信 ZL 201720851895.9 耳机 2027.07.12 新型 一种可自动开关蓝牙 2017.07.12- 实用 167 安特信 ZL 201720844339.9 耳机的充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推拉形式的充电 2017.07.12- 实用 168 安特信 ZL 201720844347.3 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拉环与光孔结合 2017.07.12- 实用 169 安特信 ZL 201720844350.5 的充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可通过旋转控制 2017.07.12- 实用 170 安特信 ZL 201720844657.5 蓝牙连接的充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具有无线充电功 2017.07.12- 实用 171 安特信 ZL 201720844668.3 能的充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能控制蓝牙耳机 2017.07.12- 实用 172 安特信 ZL 201720844676.8 的充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具有漏光缝的充 2017.07.12- 实用 173 安特信 ZL 201720844679.1 电插 2027.07.11 新型 一种带有充电插组件 2017.07.12- 实用 174 安特信 ZL 201720845590.7 的耳机套装 2027.07.11 新型 2017.07.12- 实用 175 安特信 一种蓝牙耳机充电插 ZL 201720845607.9 2027.07.11 新型 一种环形天线蓝牙耳 2016.10.25- 实用 176 安特信 ZL 201621165207.5 机 2026.10.24 新型 一种入耳式蓝牙耳机 2016.09.27- 实用 177 安特信 ZL 201621083827.4 天线 2026.09.26 新型 全无线可自由组合的 2016.06.17- 实用 178 安特信 ZL 201620598729.8 蓝牙耳机音箱 2026.06.16 新型 2021.07.30- 外观 179 安特信 镜框耳机 ZL 202130491004.5 2036.07.29 设计 2021.07.30- 外观 180 安特信 挂耳式耳机 ZL 202130491710.X 2036.07.29 设计 2021.07.30- 外观 181 安特信 头盔式耳机 ZL 202130491719.0 2036.07.29 设计 蓝牙耳机充电仓(外 2020.04.07- 外观 182 安特信 ZL 202030130483.3 星人) 2030.04.06 设计 无线蓝牙耳机(外星 2020.04.07- 外观 183 安特信 ZL 202030130711.7 人) 2030.04.06 设计 2019.12.03- 外观 184 安特信 真无线蓝牙耳机(W40) ZL 201930672437.3 2029.12.02 设计 2019.08.29- 外观 185 安特信 无线蓝牙耳机充电盒 ZL 201930473432.8 2029.08.28 设计 2019.02.22- 外观 186 安特信 无线蓝牙耳机 ZL 201930072546.1 2029.02.21 设计 一种用于装配汽车空 2018.07.26- 实用 187 瑞点精密 ZL 201821197940.4 调出风口的工装 2028.07.25 新型 一种汽车空调出风口 2018.07.26- 实用 188 瑞点精密 ZL 201821200027.5 的装配工装 2028.07.25 新型 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号 汽车出风口叶片的装 2018.07.26- 实用 189 瑞点精密 ZL 201821200028.X 配工装 2028.07.25 新型 用于装配把手上的轴 2018.08.24- 实用 190 瑞点精密 ZL 201821384008.2 和弹簧的工装 2028.08.23 新型 一种装配拉手上的弹 2018.08.24- 实用 191 瑞点精密 ZL 201821381356.4 簧和轴的工装 2028.08.23 新型 (2)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 国境外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专利共计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号 人 日 日 国家 In-ear bluetooth US 1 安特信 发明专利 2018.4.24 2019.03.26 美国 headset 10,244,303 ブルートゥースイ 登録第 2 安特信 实用新型 2017.4.21 2019.10.30 日本 ヤホン用アンテナ 3223998 号 4.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1.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直接控制 9 家一级子公司,除安特信为持 股 60%的子公司以外,其余子公司均为全资持有;此外,公司通过安特信间接 控制 3 家二级子公司、通过瑞点精密间接控制 1 家二级子公司。发行人新增子 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常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TY352R”的《营业执照》,东 莞精研的基本信息如下: 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T9DG60M 住所 常州市钟楼区紫薇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玲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车辆内外饰系统、智能座椅系统、汽车电子系统、汽车线束系统、无 人驾驶电子系统、安全系统、高精密模具及塑件的研发、设计、制造 经营范围 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长期 发行人通过瑞点精密控制的 1 家二级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瑞点精密 主 要 经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持股比例 营地点 常州瑞一生物科 2021 年 2 塑胶制品的销 1 1000 100% 常州 技有限公司 月 售 (2)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4MA7HT6XJ54 ”的《营业执 照》,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4MA7HT6XJ54 住所 常州市钟楼区丁香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喜 注册资本(万元) 3,000.00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 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 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 装置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经营范围 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制 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 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 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1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3 月 1 日至长期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 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所述的其他事实情况无实质性变更与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 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 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香港精研、美国精研根据当地法律成立且有 效存续,发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有: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上述设备均存放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办公场所内,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和使用。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房屋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承租如下房屋: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用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元) 证号 号 人 (m) 途 东莞市 东莞市长安镇乌 粤房地证字 长实集 沙村李屋兴发路 第 团有限 56 号长实科技园 C0976649 厂房、 东莞 2021.03.01- 661,679.00/ 1 公司 F 栋厂房一幢 23,135.64 号;粤房地 宿舍、 精研 2023.02.28 月 (简称 (三层)、宿舍 证字第 办公 “长实 一幢(七层)、 C0976650 集 办公楼一幢(三 号;粤房地 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团”) 层) 证字第 C0976648 号 2021.9.9- 2021.11.30: 52.00/平方米 /月; 2021.12.1- 2022.11.30: 苏州工 苏(2016) 苏州工业园区金 40.00/平方米 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 一研 鸡湖大道 88 号人 2021.09.09- /月; 2 科技发 282.99 区不动产权 办公 智能 工智能产业园 2024.11.30 2022.12.1- 展有限 2023.11.30: 第 0000101 G1-309 公司 号 46.00/平方米 /月; 2023.12.1- 2024.11.30: 41.60/平方米 /月 苏房权证园 苏州工业园区锦 一研 2021.09.05- 区字第 3 黄爱民 溪街 66 号锦溪苑 83.33 4,120.00/月 宿舍 智能 2022.09.04 00558825 27 幢 1107 室 号 2021.12.16- 2022.12.15: 福兴达 深圳市坪山区龙 25.00/平方米 科技实 深房地字第 安特 田街道兰景北路 2021.12.16- /月; 厂房、 4 业(深 16,226.00 6000456506 信 4 号福兴达工业 2023.12.15 2022.12.16- 宿舍 圳)有 号 园厂房和宿舍 2023.12.15: 限公司 26.00/平方米 /月 深圳市 深圳市坪山区大 深房地字第 安特 友利通 工业区青松路 56 2021.06.01- 5 20 间 20,000.00/月 6000545360 宿舍 信 电子有 号友利通科技工 2022.05.31 号 限公司 业厂区 D 栋宿舍 苏(2020) 常州市钟楼区英 精研 2022.03.03- 常州市不动 6 陈涛 郡花苑 7 幢甲单 85.22 2,450.00/月 宿舍 科技 2023.03.02 产权第 元 2802 室 0090746 号 常州钟 楼经济 苏(2017) 开发区 瑞点 常州市钟楼区紫 2021.07.01- 12.00/平方米 常州市不动 7 北新投 19,280.73 厂房 精密 薇路 35 号 2022.06.30 /月 产权第 资建设 0087007 号 有限公 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具体详见《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房屋租赁”。期间内,前述权属瑕疵未发生变化。 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查验相关租赁房产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第 7 项租赁房产中存在约 680 平方米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前述瑕疵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辅助用途,不属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相关房产可替代性高。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 7 项租赁中存在部分无证房 产的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租赁房产权属瑕疵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专利、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设立后通过购置、自行研发等方式取得,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该等方式取得前述主要财产的方式合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上述主要自有财产不存在担保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根据当地法律设立 并有效存续。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重大合同指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经发行人提供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合 同。主要有: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1.销售合同 合同/订单 序号 卖方 买方(客户) 标的 合同/订单金额 签订日期 NOTHING 1 安特信 TECHNOLOGY HK 耳机 674.10 万美元 2021.12.01 LIMITED 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订单 序号 卖方 买方(客户) 标的 合同/订单金额 签订日期 南京诺唯赞医疗科技有 新冠试剂卡 2 瑞一生物 1,050.00 万元 2022.03.14 限公司 盖模具 南京诺唯赞医疗科技有 新冠试剂卡 3 瑞一生物 1,900.00 万元 2022.03.26 限公司 上下盖 2.采购合同 合同/订单金 合同/订单签 序号 买方 卖方(供应商) 标的 额(万元) 订日期 湖北绿钨资源循环有 1 发行人 W-01 粉末 1,156.00 2022.3.25 限公司 3.借款合同 序 担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借款额度 借款期限 号 保 南京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1.12.23- 1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同》 3,138.93 万元 - 2022.12.22 常州分行 (Ba156072112220264) 中国银行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1.11.19- 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2,336.21 万元 - (420662946D21111901) 2022.11.18 钟楼支行 南京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1.09.24- 3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同》 1,735.49 万元 - 2022.09.23 常州分行 (Ba156072109240161) 中国工商银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行股份有限 1000.00 万美 2021.07.29- 4 发行人 (2021 年(广化)字 - 公司常州广 元 2022.07.21 00224 号) 化支行 南京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2.01.21-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同》 2,281.61 万元 - 2023.01.21 常州分行 (Ba156292201200004) 南京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2.03.24- 6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同》 2,231.24 万元 - 2023.03.24 常州分行 (Ba156292203240047) 中国农业银 股 行股份有限 《并购借款合同》 2022.03.17- 权 7 发行人 13,500.00 万元 公司常州天 (32010120220005863) 2027.03.16 质 宁支行 押 4.担保合同 序 被担 主债权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名称 备注 号 保人 (万元) 《最高额保证 主合同为《最高 南京银行股份有 常州 合同》 债权额度合同》 1 发行人 2,000.00 限公司常州分行 博研 (Ec15607210 (A04560721072 7210129) 10081) 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合同为《关于 同意给予江苏精 南京银行股份有 常州 研科技股份有限 2 发行人 - 2,000.00 限公司常州分行 博研 公司(集团)5.7 亿元人民币授信 额度的批复》 主合同为《综合 杭州银行股份 杭州银行股份有 安特 授信额度合同》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最高 4,500.00 限公司深圳分行 信 (2021SC000024 额保证合同 05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上述合同 的条款均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 3 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下同)及其他应收款 明细,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4,048,909.42 元,其他应付款总额 178,893,616.29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其性质合 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 内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增加及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等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及报告期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三)目前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收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 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 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新增了 2 次修订,具体如下: 1.2022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 项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等。 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同意修 订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公司章 程》的历次修订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现行有效的章程系按照有关制定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起草并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组织机 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报告期内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等。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以及会议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会议 1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股东大会会议 1 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最近三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副总经理 许明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辞职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 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况未发生变化,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税务缴纳及税收优惠情况。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 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更新如下: (一)税种、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境内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13%、9%(2019 年 1-3 月税 增值税 务;以及进口原材料等货物;提供有 - 率为 16%、10%) 形动产租赁服务 母公司适用 15%; 企业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适用 25%、15%、 注 税 16.5%和 29.84% 城市维护 实缴流转税税额 7%、5% - 建设税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为纳税基准 1.2% - 注: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公司 15% 15% 15% 15% 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精研(东莞)科技发展 15% 15% 15% 15% 有限公司 道研(上海)电子科技 25% 25% 25% 25% 发展有限公司 精研(香港)科技发展 16.5% 16.5% 16.5% 16.5% 有限公司 GIAN TECH. AMERICA, 29.84% 29.84% 29.84% 29.84% INC 苏州一研智能科技有限 25% 25% - - 公司 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 15% 15% - - 公司 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纳税主体名称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 15% - - - 公司 江苏精研动力系统有限 25% - - - 公司 (二)税收优惠 1.精研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由江苏省 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2002736),有效期三年。精研科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精研科技正在 准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22 年 1-3 月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2.东莞精研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由广东省 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144001008),有效期三年。东莞精研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9 年 12 月 9 日,安特信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559),有效期三年。安特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特信正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 定,2022 年 1-3 月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4.2019 年 12 月 6 日,瑞点精密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32009450),有效期三年。瑞点精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瑞点精密正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重 新认定,2022 年 1-3 月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 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安信科技术有限公司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经核查,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政府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政府补贴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1-3 月获得的 1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补助事项或项目名称 依据或批准文件 金额 高精度近净形成增材零部 常财工贸[2014]106 号、苏经 1 15.71 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信综合[2014]514 号 2017 年度省级战略性新 苏发改高技发[2017]1594 2 17.50 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号、苏财建[2017]295 号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第二 3 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 苏财工贸[2020]108 号 166.67 型升级专项资金 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度常州市金融发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常 展(企业股改上市)专项 4 州市金融发展(企业股改上 200.00 资金-上市挂牌企业再融 市)专项资金的通知》 资奖励 2021 年度坪山区科技创 《关于 2021 年度科技创新专 5 新局租金补贴 项资金第二批拟资助项目的 22.22 公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贴均得到 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真实、有效。 (四)合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重大 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精研(香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精研不存在被税务机关重 大处罚的情形。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发行人子公司美国精研自 2017 年至今,始终遵守一切适用的税收法律法 规,并且不存在应由公司到期应付的但尚未按时支付的任何联邦税、州税、县 税、地方税或外国税款。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环保、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收购的子公司 瑞点精密受到 2 项行政处罚以外(具体详见“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他境内控股子公司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新增行政处罚的情 形。 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精研(香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精研未因违反当地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而遭受过处罚。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美国精研自成立之日到出具该法律意见书之 日,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当地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未发生任何严重的环境 污染或损害事件,且未因任何严重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惩 罚。 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精研(香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精研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美国精研自成立之日到出具 该法律意见书之日,始终遵守当地适用的与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标准有关的法 律法规,未因任何严重违反与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而遭受 任何惩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发展 目标未发生变化。 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案标的 1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 件情况如下: 被告/被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进程 申请人 2021 年 11 月 5 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 院就精研科技诉英华检测(上海)有限公 司、英华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反诉精研 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21)苏 0404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 英华检 要如下:1、确认解除精研科技与英华检 一审已判 测(上 合同 精研科技 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 决,二审待 海)有 纠纷 同》;2、英华检测(上海)有限公司于 审理 限公司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精研科技 货款 4,482,000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 利率计算)。 2022 年 3 月 18 日,精研科技向常州市钟 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常州益 为:1、判令常州益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辉金属 合同 精研科技 支付精研科技货款 3,091,080.36 元及逾期 一审审理中 科技有 纠纷 付款利息损失(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限公司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 2022 年 5 月 18 日,精研科技向深圳国际 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为: 1、裁决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精研科技《模具委托设计及制造合同》 ( 2021 年 4 月 21 日 , 编 号 深圳市 RY20210413030)及补充合同项下的模具 柔宇科 费 3,160,270.4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合同 精研科技 技股份 2、裁决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仲裁审理中 纠纷 有限公 付精研科技三份《模具委托修改及制造合 司 同 》 ( 编 号 分 别 为 RY20210702008 、 RY20210715047、RY20210908021)项下 的改模费合计 1,022.902.54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损失;3、裁决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精研科技《工装夹治具委托 设计及制造合同》(2021 年 11 月 3 日, 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告/被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案件具体情况 案件进程 申请人 编 FS20210706019)项下的工装夹治具费 1,94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裁 决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精研 科技《工装夹治具委托设计及制造合同》 ( 2021 年 11 月 3 日 , 编 号 RY20210713035 ) 项 下 的 工 装 夹 治 具 费 444,078.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裁 决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精研 科技《物料采购框架协议》(2021 年 8 月 17 日,编号 RY20210804007)项下的 货 款 922,936.03 元 、 呆 滞 料 损 失 1,649,34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前 述各项费用合计 9,139,527.7 元,利息损 失暂时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为 37, 935.85 元,合计金额 9,177,463.55 元。 2022 年 5 月 19 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争议金额较小,亦不涉及发行人及子公司核 心专利、商标、技术及主要产品,不会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 力、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精研(香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精研于香港没有涉及任何 诉讼案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亦未与任何第三人参 与仲裁案件。 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子公司美国精研无任何未决的诉讼或仲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 罚如下: 序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被处罚单位 处罚事由及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事由:按照规定对从业 常州市钟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罚款 4.125 万 1 2021.06.21 楼区应急 瑞点精密 训;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 元 管理局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被处罚单位 处罚事由及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 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事由:“新建汽车内饰 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 常州市生 保护设施未建设、未验收, 2 2022.01.04 瑞点精密 罚款 39 万元 态环境局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注:瑞点精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瑞点精密上述行政处罚系 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前受到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通过收购的方式使瑞点精密成为其控股子公司,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瑞点精密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收到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 局出具的(苏常钟)应急罚[2021]3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年 1 月 4 日 收到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常环钟行罚[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关于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罚款 4.1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1)处罚情况 由于瑞点精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限 空间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 条的规定,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瑞点精密罚款 4.125 万元。 (2)整改措施 根据瑞点精密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瑞点精密在收到上述《行 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在有限空间场 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2021 年 6 月 24 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瑞点精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苏常钟)应急复查[2021]108 号),确认瑞点精 密已经整改完毕。 (3)核查情况 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瑞点精密受到的本次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在罚款区间中间线以 下,且瑞点精密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此外,根据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安全生产证明》,确认该处罚为非重大行政处罚。综上,瑞点精密 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关于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罚款 39 万元的行政处罚 (1)处罚情况 由于瑞点精密“新建汽车内饰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 设、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瑞点精密罚款 39 万元。 (2)整改措施 瑞点精密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进行整改,在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前即完成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瑞点精密按期足额 缴纳了罚款。 (3)核查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瑞点精密受到的本次处罚金额在罚款区间中间线以下,且瑞点精密已缴纳 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此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瑞点精密积极整改 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瑞点精密该违法 行为处罚金额较低且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对本次可转债的影响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之问题 4 的相关规 定:“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 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 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瑞点精密所受行政处罚日期分别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2022 年 1 月 4 日, 瑞点精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系瑞点精 密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前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报告期内瑞点精密的主营 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较低。 综上,瑞点精密所受处罚系瑞点精密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前受到的行政 处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并非主要来源于瑞点精密,且瑞点精密 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瑞点精密所受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或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构成实质性障 碍。 根据工商、海关、社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在工商、海 关、社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根据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精研(香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精研未曾因任何原因受到 香港任何政府机构或政府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香港精研于香港并未涉及法律 诉讼程序,并无强制清盘呈请。 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子公司美国精研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根据适用法律有效、 可持续、独立地开展业务。不存在任何重大的违法行为和政府行政处罚。同 时,不存在对美国精研持续经营构成重大障碍的任何风险。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经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与法律问题 相关的内容与保荐机构、中兴华会计师和发行人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经审阅 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本次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问题答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53,536.83 万元、67,653.02 万元和 85,724.22 万元,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分别为 2,673.28 万元、2,951.79 万 元、4,565.89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4.99%、4.36%和 5.33%。应收账 款期末余额持续增长的同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各期, 发行人账期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74.96%、73.91%、68.78%,账期内应收账 款占比持续下降。对单项评估信用风险以外的应收账款,发行人按照账期内或 逾期应收账款预计损失率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 高,主要通过国内保税区对外出口。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客户变动情况等说明 应收账款持续增长、账期内应收账款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 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2)按照账龄分析法测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与报告期内坏账准备的实际计提情况和同行 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发行人通过国内保税 区出口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税收补缴 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通过国内保税区出口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是否符合 行业惯例,是否存在税收补缴风险 (一)发行人开展国内保税区出口业务的业务背景 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保税区收入分别为 59,553.90 万元、78,091.60 万元、 11,2104.25 万 元 以 及 19,133.54 万 元 , 占 外销 收 入 的 比重 分 别为 78.77% 、 85.00%、81.26%和 82.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保税区出口业务主要客户具体销售收入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收入金额 开展保税区业 公司名称 2022 年 1-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务原因 3月 客户进料加工 富士康集团 7,324.14 45,789.46 39,327.09 25,994.21 贸易 客户进料加工 捷普集团 4,546.33 19,144.06 10,218.58 9,826.33 贸易、部分子 公司在保税区 客户进料加工 蓝思科技 3,741.92 18,976.94 13,997.08 11,238.79 贸易 客户进料加工 立讯精密 914.48 8,787.74 2,511.87 484.99 贸易 客户进料加工 Fossil(East)Ltd 1,330.59 7,550.67 560.89 - 贸易 AAC 集团 626.73 5,566.96 4,360.26 5,054.89 客户在保税区 客户进料加工 正崴集团 225.44 3,504.88 3,650.47 72.55 贸易 INVENTECAPPLIA 14.84 571.43 742.90 1,007.93 客户在保税区 NCES 总计 18,724.47 109,892.15 75,369.16 53,679.69 - 占保税区收入比重 97.86% 98.03% 96.51% 90.14% 发行人开展保税区业务主要系受下游客户影响。主要业务情形如下: 1、发行人部分客户为终端品牌商 Apple 等海外客户的产业链供应商,其相 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该等客户综合考虑税收优惠以及自身业务规划等情况,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的模式,即“公司将相关产品送货至国内保税区,并办理出 口报关手续,客户再从保税区办理产品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 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14]219 号)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 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即客户通过保税区向发行人采购商品的,进口环节适用保税政策,无需缴纳增 值税及关税。涉及客户如富士康集团、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崴集团 等。 5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部分客户生产厂区位于保税区内,因此发行人需开展保税区业务 从事相关业务,涉及客户如 AAC 集团、INVENTECAPPLIANCES 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开展保税区出口主要受下游客户真实需求的影响。一方 面,基于发行人客户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需求,另一方面受下游客户的生产厂 区位于保税区内的影响,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二)保税区出口业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经查询同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保税区出口业务如下: 同行业上市公司 保税区出口业务情况 东睦股份 未披露 根据立讯精密 2010 年的招股说明书及 2019 年可转债回复报告,其外 立讯精密 销采取出口保税区或香港地区的销售方式 根据长盈精密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投资者互动回答中“公司境外收入 长盈精密 包括香港三星、亚马逊、LG、苹果等国际客户在境内的或保税区的采 购业务” 安洁科技 未披露 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统联精密外销收入以境内保税区及保税工厂的销 售收入为主,其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份 统联精密 实现的保税区销售收入分别为 5,603.53 万元、9,489.85 万元、 15,313.11 万元及 8,334.34 万元,约占外销收入比重为 93.46%、 89.61%、93.29%和 85.44%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来源于 Wind。 同行业上市公司立讯精密、统联精密、长盈精密均存在相关保税区业务, 且统联精密作为 MIM 行业上市公司,其外销收入中保税区及保税工厂占比较 高,与发行人的保税区业务基本一致,因此发行人的保税区出口业务符合行业 相关惯例。 (三)是否存在税收补缴风险 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条)第十三条“从保税区 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 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之相关规定, 海关对境内销售至综合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进行管理,相 关产品销售至保税区需向海关履行出口报关手续。 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保税区出口的产品均办理了中国海关货物出口报关手 续,并按外币进行结算,已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另外发行人已取得了税务 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具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税收补缴的风险。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保税区出口业务相关信息并将其与发行人信息 进行比较分析; 2、了解发行人开展保税区业务原因、获取外销收入表; 3、查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了解发行人办理报关出口流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开展保税区出口主要受下游客户真实需求的影响,具有真实的业务 背景;该业务模式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税收补缴费的风险。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元),分别用于 新建高精密、高性能传动系统组件生产项目(以下简称传动系统项目)、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预 备费和补充流动资金共计 14,124.9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25.81%。传动系 统项目预计第五年达产,完全达产后每年实现净利润 8,258.15 万元,毛利率保 持在 21.98%。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产品、技术、运用场景等 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发行 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储备和量产能力,是否存在开拓新产品、 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业务的情况;(2)传动系统项目的建筑投资及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及过程, 并结合募投项目的生产能力、人员数量、同行业可比项目、在建工程情况等, 说明传动系统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的合理性;(3)传动系统项目效益预测的计算 基础及计算过程,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投资及发行人现有业务情况,进 一步说明效益预测以及项目达产后毛利率保持不变的合理性;(4)结合传动系 统组件市场的行业环境、发展趋势、市场容量、竞争情况、业务定位、折叠屏 手机等下游行业需求、拟建和在建项目、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在手订单,说 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 产能消化措施;(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 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结 合发行人的资金及现金流情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营运资金需求情 况、对外投资及购买理财产品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规模的合理性;(7)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手续目前的 办理进度,取得环评手续的具体安排、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2)(3)(4)(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3)(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发行人律师对(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手续目前的办理进度,取 得环评手续的具体安排、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一)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手续目前的办理进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MIM 生产线智能化 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修改。 (二)取得环评手续的具体安排、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MIM 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环评批复 需履行的流程主要如下: 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需要履行的流程 完成进度及预期 1 环评机构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 已签订 2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编制完成 3 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已完成 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至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行政 4 已完成 审批局(环保窗口) 5 通过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预审 已完成 6 专家函审并出评估意见 已完成 7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修改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完成 8 受理公示 预计 2022 年 6 月完成 9 审批前公示 预计 2022 年 6 月完成 10 下发环评批复 预计 2022 年 6 月-7 月完成 根据环评机构常州天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MIM 生产线智能 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对环境影响整体较小,符合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城市 规划及环评整体要求,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取得环评 批复的风险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启动环评办理程序,后续取得不 存在法律障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环评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及环评机构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 2、访谈环评机构及发行人主要经办人员,了解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 后续流程,并取得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 3、电话咨询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环 评批复相关审核流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修改,后续取得环 评批复不存在法律障碍。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51,080.68 万元,交 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16,0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463.06 万 元,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2,216.24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637.57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4,310.67 万元。此外,申报材料显 示,发行人持有多处住宅。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 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结合相关财务报 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 答 10 的相关要求;(3)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 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 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 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 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其他住 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 序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地址 面积(平方 证载用途 实际用途 号 (平方米) 权期限 米) 常房权证字第 00841683 号/ 景瑞曦城 12 城镇住宅 精研科 1 常国用 幢乙单元 803 4.90 137.12 用地/住 宿舍 2076.09.10 技 (2015)第 室 宅 63251 号 苏(2015)常 香悦半岛花 城镇住宅 精研科 2 州市不动产权 园 37 幢乙单 3.70 95.05 用地/住 宿舍 2081.03.06 技 第 0005258 号 元 1103 室 宅 苏(2016)常 枫林雅都 15 城镇住宅 精研科 3 州市不动产权 幢乙单元 602 4.80 78.26 用地/住 宿舍 2074.12.04 技 第 0006899 号 室 宅 苏(2018)常 常发豪庭花 城镇住宅 精研科 4 州市不动产权 园 9 幢 1801 8.50 151.39 用地/住 宿舍 2076.11.05 技 第 0021691 号 室 宅 苏(2019)常 香悦半岛花 城镇住宅 精研科 5 州市不动产权 园 39 幢乙单 4.87 133.16 用地/住 宿舍 2081.03.06 技 第 0005220 号 元 201 室 宅 商办、餐 沪(2018)闵 新龙路 399 上海道 饮旅馆业 6 字不动产权第 弄 56 号 903 52,046.80 489.91 办公 2064.02.20 研 用地/办 034790 号 室 公 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 人说明,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美国精研拥有一处位于 686 Regas Dr, Campbell, CA, 95008 的不动产,评估人宗地号为 412-35-026(“财产”),美国精研拥有 此处财产的永久所有权。根据 SAC ATTORNEYS LLP 律师的说明,鉴于美国精 研规模较小,该不动产用途为住宅用地/住宅,实际用于美国精研办公,符合当 地法律法规。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 仅用于发行人日常办公经营、发行人员工住宿,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等业务,发行人未来将其继续用于公司自身日常办公经营、发行人员工住 宿。 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 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 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该等企业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 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是否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的情况; 2、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报告 期内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3、查阅境外律师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查阅发行人和境外律师出具的说明;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 6、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7、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仅用于发行人日常办公 经营、发行人员工住宿,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未来 将其继续用于公司自身日常办公经营、发行人员工住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 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特信的营业范围包括无线电及外部设 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 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 务,如是,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行的各款游戏是否均履行 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各款游戏的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一 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游戏业务。仅安特信 1 家 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 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其并未实际从事游戏相关业务。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没有实际从事游戏业务。 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3、查阅本次募集说明书; 4、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主 营业务情况; 5、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合同等资料; 6、查阅安特信出具的说明; 7、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 书网、相关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游戏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没有实际从事游戏业务。 《审核问询函》问题 9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 权放弃配售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 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一、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 购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 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 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王明 喜、黄逸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王明喜、黄逸超、邬均 文、马黎达、周健、刘永宝、王普查、施俊、谈春燕、陈攀、游明东、王立 成、张玲、杨剑。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上述承诺人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 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 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计划或者安排及相关承诺 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认 购的承诺如下: “1、若本人或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一致 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具体认购金额。 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认购本次可转债 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 相关规定。 4、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配偶、父 母、子女、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因 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报告期内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重要 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所作出的重要承诺”部分补充披露了 上述“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关 于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的承诺”。 综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已出具了相关承 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能够有效避免短线交易,符合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前两百名股东名册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核 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2、查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 诺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计 划或安排,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 行认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已出具了相关承诺,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 购;若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对相关承诺进行补充披 露,能够有效避免短线交易,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精研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李 强 _______________ 何佳欢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