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9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0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0 五、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 13 六、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7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激励计划》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励计划、本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包 括外籍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股票交易日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 授予对象 指 制性股票所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外籍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每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上市规则》 指 月修订)》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律监管指南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号》 号——业务办理》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 量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精研科技委托,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 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本次行权”)所涉相关事项(上述事项统称为“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 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调 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 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作废、 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工作,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 89.28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2 月 4 日。 (七)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的公告》,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4.25 元/份调整为 45.04 元/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数量由 892,800 份调整为 1,071,360 份。 (八)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 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十)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作 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5,559,860 股剔除需回购注销股份 18,944 股为基数(即以 115,540,916 股为基数),向除需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合计派发 23,108,183.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 股,合计转增股本 23,108,18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8,649,099 股。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利 润 分配 方 案 的议 案 》 , 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 总 股本 155,193,217 股剔除需回购注销股份 19,424 股为基数(即以 155,173,793 股为基数), 向除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 (含税),合计派发 27,931,282.74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转增股本 31,034,75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86,208,551 股。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价格调整为 37.38 元/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调整为 1,285,632 份;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 18.55 元/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 1,224,432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朱雪华、徐少政、李军、钱卫俊、TANVIR ABBAS (坦维尔阿巴斯)、张春辉、王福荫、黄剑峰、郭璐璐、黄玉鹏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5,776 股(调整后)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1.归属期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归属,第一个归属期为自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40%。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已 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开始进入。 2.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兴华审字(2022)第 020030 号”《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03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2 述情形,满足归属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21 年 合 并 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要求:2021 报表中经审计的营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3 亿元,或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3 亿元; 业 收 入 为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合并报表中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2,404,113,167.09 收入;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元,满足归属条件。 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 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 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 43 名 激 励 对 象 个 面归属比例。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 果均为 D 以上档 4 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次,43 名激励对象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的个人实际归属额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度的 100%可归属。 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 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情况如下: 已获授的限 本次可归属的 本次可归属 剩余归属的 序 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号 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 (股) (股) (股) 票总量的比例 1 游明东 副总经理 41,184 16,473 24,711 40% 2 王立成 副总经理 41,184 16,473 24,711 40% JEFFERY 中层管理 3 JIANFENG 41,184 16,473 24,711 40% (外籍员工) SHI 中层管理 4 罗友梁 36,000 14,400 21,600 40% (外籍员工)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5 859,104 343,627 515,477 40% 干员工(39 人) 合计 1,018,656 407,446 611,210 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40%。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兴华审字(2022)第 020030 号”《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03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2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件。 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1 年合并报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3 亿元,或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表中经审计的营业 2.3 亿元; 3 收 入 为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合并报表中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2,404,113,167.09 元, 收入;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满足行权条件。 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 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 的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面绩效考核结果均 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为 D 以上档次,4 名 4 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个人可 绩效等 合格 行 权 比 例 均 为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D) 级 (C) 100%。 行权比 100% 0 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 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1.股票期权简称:精研 JLC1 2.股票期权代码:036449 3.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 人 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14,250 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8%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行权价格:37.38 元/份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8.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有关机构审批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3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9.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0.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本期可行权数 剩余尚未行 获授的股票 本期可行权的 序 量占已获授股 权的股票期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号 票期权总数的 权数量 (份) (份) 比例 (份) 董事长、总 1 王明喜 668,592 267,436 40% 401,156 经理 董事、副总 2 黄逸超 经理、董事 334,224 133,689 40% 200,535 会秘书 3 邬均文 董事、副总 154,224 61,689 40% 92,535 经理 4 杨剑 财务总监、 128,592 51,436 40% 77,156 副总经理 合计 1,285,632 514,250 40% 771,38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行权的安排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作 废、归属及行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行权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作废、归属及行权事项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金诗晟 律师 何佳欢 律师